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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5
【实施时间】 2010-0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71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一年强化、二年突破、三年攻坚、四年巩固”有关要求,2010年是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现就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市委三届五次全委会《关于坚持安全发展加强安全工作的决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平安重庆建设的决定》(渝委发〔2009〕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的决定》(渝委发〔2009〕14号)等重大决策部署,以建设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为目标,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工作为主线,在提升政府安全监管能力、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全民安全意识等方面进一步落实、深化、创新,实施重点突破,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全市各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2009年下降2.5%;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控制在50次以内;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事故控制在2次以内。
  
  ――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切实强化。规范乡镇(街道)安监办职能;100%的工业园区(开发区)设立安全监管机构;100%的乡镇(街道)安监办、工业园区(开发区)安全监管机构配齐必需的监管装备;鼓励探索村(居)设置安全(稳定)专职干部。
  
  ――安全监察执法效能显著提升。强化预防为主的执法理念,事前预防性安全执法力度明显加大,安全生产事前经济处罚金额不低于总处罚金额的40%;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执法行业全面规范,安全监察执法人员100%持证上岗。
  
  ――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明显增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班组建设全面加强,标准化建设纵深推进,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率在80%以上;1000家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关闭任务全面完成。
  
  ――安全社区创建全面扎实推进。新启动250个乡镇(街道)安全社区创建工作,评定认证50个市级安全社区。
  
  三、工作重点
  
  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重点抓好监管执法、安全标准化、安全社区、专项整治、宣传教育、安全投入、安全科技、应急救援等八项工作,提升政府安全监管能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全民安全意识。
  
  (一)深化安全监管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安全违法行为。
  
  ――强化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安监办设置和人员配备,全面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安监、综治、信访、公安、司法、人武“六位一体”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资源的整合效能作用;加强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一步深化村(居)安监、综治、信访、警务、调解、治保、民兵“七位一体”工作机制,鼓励探索在村(居)设置安全(稳定)专职干部。2010年,全市所有工业园区(开发区)单独设立安全监管机构,所有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开发区)配齐必需的安全监管装备。
  
  ――完善安全监察执法体制机制。研究制定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等法规规章。强化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总队的安全监察执法职能,市级行业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充实安全监察执法力量;鼓励区县(自治县)在安全监管任务重的乡镇(街道)探索派驻执法中队。建立集各级安监、监察、公安、工商、税务、质监、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执法联动协调机制,大力实施联合执法;完善工商、金融、保险以及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对“黑名单”企业的惩戒机制;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审制度,规范乡镇(街道)委托执法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全面推进乡镇(街道)行政执法。2010年,全市100%安全监察执法人员持证上岗。
  
  ――强化安全生产事前预防性处罚。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部门要编制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年度执法计划,强化事前处罚,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和事故隐患。加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力度,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单位和当事人给予严厉的法律、行政和经济制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观念,按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实施“隐患问责”,严格打“三非”、反“三违”、治“三超”,严肃查处事故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行为。建立行政执法跟踪检查督查制度,对执法力度不够、工作不到位、避重就轻甚至包庇纵容等行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2010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事前预防性处罚金额不低于总处罚金额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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