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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朔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朔政办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4
【实施时间】 2010-01-0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74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王君省长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复工矿井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
  
  2.已复工矿井存在边建设、边生产的;
  
  3.未按规定办理复工审批手续,或虽各种手续齐全,但未批准同意复工,擅自复工建设的;
  
  3.已建成综采工作面的矿井,未经批准综采工作面移架,却以综采工作面移架为名,实际组织大量出煤的;
  
  (三)批准整改的矿井
  
  1.长时间无限期进行整改,以整改为名,实际在组织大量出煤的;
  
  2.未按规定由县区煤炭局以文件形式批复矿井整改方案,由个人在矿井整改方案上签字,代替文件批复的;
  
  3.检查发现煤矿企业实际出煤量与火工品批供量不符,有私自购买火工品现象的;
  
  4.没有按照省、市要求按工程计划进度批供火工品;在批准的整改方案中,无整改工程使用火工品用量说明,而有关部门批供火工品的矿井;
  
  5.批准复工复产前整改的煤矿企业编制的整改方案,整改内容不全,整改时限不清,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四)停产停工的矿井
  
  1.煤矿主体企业未进驻,擅自组织生产的;
  
  2.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的;
  
  (五)兼并重组整合煤矿
  
  1.煤矿企业主体实际不到位,仍由原煤矿经营者管理并组织生产和建设的;
  
  2.兼并重组整合主体煤矿过渡期间没有履行生产验收程序组织生产的;
  
  五、加大对关闭矿井的监管检查力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关闭矿井方案,加强领导,对确定近期关闭的矿井,要组织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关闭矿井“六条标准”,坚决关死关实。严禁兼并重组方案确定关闭的煤矿擅自组织拆除井下设备。要严格执行《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09〕45号)第七项第4条“在实施关闭、拆除设备时,必须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后,方可实施井下设备的拆除和井口爆破作业。”
  
  六、加强对矿用火工品的管理
  
  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火工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煤安发〔2009〕98号)、市煤炭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煤矿井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意见》(朔煤发〔2009〕177号)要求,按工程计划批供。各煤矿企业要严格火工品的领退制度,严防火工品流入社会,维护矿区和社会的稳定。
  
  七、认真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和管理责任
  
  1.各县区从2009年12月28日起,要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扎实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86号)要求,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检查组的管理,建立煤矿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体系,由县区长负总责,分管副县区长和县区长助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尚未组建专职常设煤矿安全监管检查队伍和机构的县区,要尽快按照每组5人,每组负责5个矿井的要求组建完毕,履行政府煤矿安全监管日常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所负责矿井按照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组职权,严格履行政府安全监管检查职能,执行安全监管检查包保责任制。尚未组建专职常设煤矿安全监管检查五人检查组的县区,不得组织煤矿复工复产验收。
  
  2.严格驻矿安监员和驻矿看守员制度。驻矿安监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和建设。驻矿看守员要24小时坚守工作岗位,做到严防死守。发现工作不负责任的驻矿安监员和驻矿看守员,要坚决严查重处。
  
  3.各县区要采取日常逐矿巡查及不定期的暗查、暗访、夜查、突查等多种形式,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行为。发现擅自组织生产的,要从严从快,依法实施关闭。实施重点监控,严查、严防,盯紧、盯死,做到万无一失。
  
  4.被大型煤矿企业兼并、收购或控股的中小煤矿,并入大型煤矿企业、原企业法人注销的,由大型煤矿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留原企业法人或新设立企业法人的,由原企业法人或新设立的企业法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型煤矿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省属大型煤矿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5.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企业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技术责任、监督责任和现场管理责任,层层落实到煤矿区队、班组和井下各个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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