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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一日 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征地工作顺利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10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地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严格执法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征地工作,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坚决打击采取非法手段诈取国家征地补偿资金的违法行为。对预征地公告发布后,违法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抢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等,一律不予补偿;对不具备生产功能的棚室、鱼池和不能灌溉的水井等农业、水利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二)坚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认真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规范征地行为,防止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事件发生。多渠道拓宽安置途径,采取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多元化补偿的措施和手段安置被征地农民,保证失地农民的原有生活质量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坚持“保稳定”的原则。属地区政府是征地维稳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确保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对未落实好征地安置补偿的不能强行征地。要完善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定期排查机制和处置突发性信访工作机制,认真排查梳理征地拆迁中的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矛盾,确保不发生因征地引发的农民大规模上访和社会不稳定问题。 二、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 (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采用区片价与系数相乘的方法调整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即以区片价为基础,根据村人均耕地现状确定区片价的调整系数,即人均耕地1.5亩以上(包括1.5亩)时,设定系数为1;人均耕地1-1.5亩(包括1亩)时,设定系数为1.5;人均耕地0.5-1亩(包括0.5亩)时,设定系数为2.0;人均耕地0.5亩以下时,设定系数为2.5,用区片价与系数相乘,得出土地补偿标准。 被征收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已按照“拆一还一”等产权调换政策,或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给予货币化补偿的,房屋占地部分不再另行给予补偿。房屋占地以外的宅基地,按照规定补偿给属地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集体土地地上物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征地拆迁拆违工作方案的通知》(哈办发〔2009〕17号)要求,经认定合法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由市统一征地工作站委托具有相应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结果作为地上物征收补偿的依据。 1.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 (1)对集体建设用地上住宅房屋的征收,采取2种补偿方式: ①当集体经济组织不提供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重新建房时,征收补偿应严格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产权证照,对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家庭合理分户,以户为单位,按照货币化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其中,被征收房屋所有人选择货币化方式补偿安置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不包括院落)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成新等因素,以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房屋货币化补偿标准不低于7万元。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低于7万元的,按照7万元给予补偿。 被征收房屋所有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的,具体方式分以下2种: 一是新建设项目无法满足回迁安置的,应当根据本实施意见确定的被征收房屋应得货币补偿金额和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的金额,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二是新建设项目能够满足回迁安置的,产权调换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含70平方米)的,产权调换房屋标准安置户型分别为50平方米、60平方米和70平方米,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原房建筑面积部分,免交结构差价;超出原房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安置户型部分,按照综合建设成本(依据每年度市有关部门公布标准)交纳购房款,被征收房屋所有人要求超过标准安置户型安置房屋的,超过标准安置户型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交纳购房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