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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标志标识。 统一全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标志、标识(队旗、队徽、队牌、车辆通行证等),推行规范化管理,形成具备重庆特色、整齐划一的应急救援队伍标志标识识别体系,便于救援现场管理和救援绿色通道识别。队旗、队徽、队牌由各级各类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牵头组建单位和责任单位按照设计标准统一制作、发放。车辆通行证由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按照设计标准统一制作、发放。(标志、标识制作标准见附件2) (六)装备建设。 按照“结构合理、功能多样、性能优良、实用高效”的原则,研究出台《重庆市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置标准》,并分级明确各类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的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下限。同时,根据我市易发、多发的灾害事故种类,提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置的模块化方向。以能够迅速、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本地区各类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为目标,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装备配置标准应满足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区县(自治县)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装备配置标准应满足较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国家、市级层面已经出台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装备配置标准的,全市各级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救援队伍(技术服务队伍)的装备配备,先期可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公布的《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试行)配备相关装备器材。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有史以来我市范围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本行业领域最大规模灾害事故为参照依据,制定、实施本行业(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装备建设等规划,并对区县(自治县)同类队伍装备建设给予适当支持。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承担、分类保障”的原则,加大物资储备仓库建设和装备、物资投入保障力度。 (七)培训演练。 以国家(重庆)陆地搜救中心为依托,整合有关专业训练基地,形成市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训练体系,强化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战斗集结、协同作战、专业救援、通信保障等方面的业务训练工作。综合性救援训练基地应集演练、培训、考核功能于一体,主要针对重庆市和周边省区主要救灾需要进行建造。根据8支市应急救援队的主体救援方向建造相应的训练设施,基本满足市级救援队伍的培训需要。8支不同专业救援方向的市应急救援队和市应急救援综合保障队每年各开展一次以上综合训练,市级专业培训演练由有关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确定。 各区县(自治县)依托消防特勤分中心或消防支(大)队建设2―3种训练设施,作为本地区多发、易发灾害事故处置的训练平台,并根据本地区灾害救援需要,结合已有训练设施设置2―5个训练科目,突出本地区抗洪抢险、化工处置、地质救援、人员救助等灾害事故的救援培训工作。区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针对本地区主要灾害事故进行的综合训练每年不少于1次。 (八)经费保障。 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应急队伍经费渠道。有关企业要依法提足提够安全生产费用,作为所属专业救援队伍组建、装备建设、常态管理、日常训练经费的主要来源。全市各级政府要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集中训练、合成演练、重大装备购置、跨区域执行增援任务等的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对企业所属救援队伍购置社会化救援装备和执行社会化救援任务给予政策支持和适当补助。全市各级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对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发展的支持。依托部队(含预备役)、民兵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所耗费用(含救援装备的年度管理维护费用),由同级财政按《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有关规定解决。在市红十字会设立专门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项基金,市红十字会常年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市政府倡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踊跃捐款。 四、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机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骨干力量,是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为切实加强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刘学普副市长为组长、各主管部门和队伍组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在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重庆警备区司令部、市公安消防总队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集中办公,专门负责协调推动我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全市各级各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