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1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0.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1.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2.对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法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4.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搬迁企业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5.对企业在改制中,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延期缴纳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26.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7.对符合规定的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8.返乡农民工、城镇下岗人员、复员转业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凡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延期缓缴税款,缓缴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29.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0.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3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所售门票业务以及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2.对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对交通部门使用的港口及其码头用地;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3.对按规定的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4.对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5.对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6.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