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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地税发[2010]44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5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60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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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优化税务登记、发票领购、延期申报等办税业务流程,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将可要可不要的一律精简,对确需保留的进行优化。及时满足纳税人提出的正当需求,全面实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建立新增办税流程会签制度,最大限度避免增加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建立税源监控、税收经济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税源管理机制,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打破职能部门壁垒,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运行机制,及时满足纳税人提出的正当需求。
  
  53.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上门等方式,及时提醒纳税人依法纳税,避免纳税人因疏忽或不了解政策变化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纳税人需要在节假日办理涉税事项的,可以函、电等方式预约,地税机关应做好记录,安排人员在约定的时间为其办理;纳税人遇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办理的,积极帮助解决。
  
  54.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第一个接受咨询或受理的地税人员必须引导到相关部门办理,如有需要,全程陪同;地税干部在受理纳税人办理涉税审批、许可事项时,对不需审批、许可的或不属于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或告知纳税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企业在办理各类涉税事项时,严格履行限时办结服务承诺,在限时内未审批完毕的事项,视同同意审批。
  
  55.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保留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费;凡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税务登记证时一律免交工本费。
  
  56.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各级地税部门都要设置当面、信函、电话、网络等四类纳税服务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方式,明确受理投诉的职能机构,落实相关工作责任,确保投诉的问题都能得到及时解决。完善服务监督制度,按照分级管理、逐级监督、奖惩分明的原则,设立地税干部执法服务及廉政情况监督卡,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57.建立权益保护体系。加大《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宣传力度,增强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完善服务回访,堵塞侵权漏洞,不断改进和优化服务。
  
  58.对初创业者,以开展纳税辅导为主,原则上不得进行检查;对经营成熟的创业项目,每年最多检查一次,严禁多头、重复检查。除举报、上级交办、转办和专案稽查案件外,在实施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前必须通知纳税人开展自查,并进行必要的查前辅导。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检查时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行调账检查时,调取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当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不得超过30日,调取以前年度的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实地检查时限的,必须按程序报县(市、区)及以上地税局批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拟处理的意见等,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
  
  59.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强化对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检查、监督和制约,确保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和公正。
  
  60.继续深化和推进行政审批改革,除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审批项目外,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一般涉税事项尽可能由县(市、区)局直接办理,改进行政审批方式,积极探索实行网上审批,提高税收管理服务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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