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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了做好契税划转征收管理工作,现对房屋、土地交易申报缴纳契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本通知所附《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流程》(附件1)和《契税征收管理岗位职责》(附件2),结合契税管理的特点以及二手房征收管理工作实际,在合法、简便、高效的前提下,科学合理配置工作岗位,确保契税征收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为规范管理,自治区地税局对办理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所需资料进行了明确。各地要加强指导,积极培训,做好落实工作。 三、结合我区契税工作情况,自治区地税局制作了《契税纳税申报表》(附件4)式样,并就表格的填写作了说明。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地税局规定的表格式样,及时将申报表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四、各地要按照《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附件5)及填表说明的要求,将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广西地税信息系统》,完善充实数据信息。 五、各地要加强与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的政务协作,通报税收政策及具体的征管办法和措施,确保“先税后证”。在过渡时期,地税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凭证后,在第三联“备注”栏加盖“其他部门备查用”章,送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查验留存,作为“先税后证”的凭据。 六、关于减免税的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桂财农税〔2004〕27号)执行,加强和完善契税的减免税管理程序,落实减免税备案制度,并定期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地税局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七、关于税款退库问题。纳税人缴纳税款涉及退税事项的,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库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104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库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地税发〔2006〕269号)办理。 八、关于追缴欠税问题。各地要组织力量调查了解2009年以前契税欠缴情况,通知纳税人及时申报入库。 九、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财产行为税处)。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附1: 房屋、土地交易缴纳契税流程、 一、纳税人领取、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并按房屋、土地交易类型提供相关资料。 二、受理人员对《契税纳税申报表》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受理人员应告知纳税人不通过的原因,并指导纳税人重新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或补充需要的相关资料,初审通过的,由受理人员签收《契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三、初审通过决定受理后,审核人员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一)属缴纳税款的:1.将纳税人申报的房屋、土地的成交价格与评估价格、市场价格进行比对,核定纳税人房屋、土地的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出具审核意见,制作《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2.将经审批的《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的计税数据交纳税人进行签章确认。3.将盖有地税部门征收章的《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传递给开票人员。4.纳税人缴纳税款,领取契税完税凭证。 (二)属减免税的:转入税收减免税办理程序,审核人员将纳税人的相关资料报主管契税征收机关,由主管契税征收机关按减免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办理减免税证明。(纳税人2份原件) (三)属符合不征契税规定的,审核人员制作《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出具不征税款的审核意见报审批。审批通过的,制作不征契税证明。 四、纳税人凭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不征契税证明到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