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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10]68号
【颁布时间】 2010-03-31
【实施时间】 2010-03-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7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2010年农村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 (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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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资金筹措。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共需2.75亿元。按照财政部、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57号)规定,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亿元,省级财政安排7500万元。
  
  (二)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共需15亿元。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计划安排,2010年全省新增廉租住房7.3万套。当年新开工建设100万平方米,总投资15亿元。其中:中央投资500元/平方米,计5亿元,已经列入国家2010年投资计划;省级财政预算安排200元/平方米,计2亿元;省级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3000万元;各市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安排5000万元;市州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100元/平方米,计1亿元;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73号),从廉租住房部分产权出让资金中进行筹集。
  
  六、工作进度。
  
  1-3月,确认目标任务,签订责任书,落实保障任务,下达工作和资金计划。
  
  4-6月,督促检查保障资金到位情况,租赁补贴发放到户,新建项目前期准备和组织开工。
  
  7-12月,租赁补贴足额发放到户,对已完工项目组织竣工验收。根据《全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对各市州廉租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廉租住房保障目标考核,落实各级政府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中“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州政府抓落实”的基本原则,通过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廉租住房保障责任落实到市州及县市区政府。根据《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8〕113号)规定,由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对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层层落实责任,年终兑现奖惩。
  
  (二)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制度,规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审批和租金补贴发放程序。完善廉租住房申请轮候制度、年度复核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行项目跟踪管理。对项目开工、工程进度、质量、资金到位等情况,跟踪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八、验收标准。
  
  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进行验收。
  
  九、责任落实。
  
  主办单位:省建设厅。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2010年城市居民住房灾后重建工程实施方案
  
  (省建设厅)
  
  

  
  一、项目背景。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镇体系专项实施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8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乡住房建设专项实施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72号)规定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三年任务两年完成的目标要求,加快城镇居民住房灾后重建进度,确保2010年全面完成任务。
  
  二、目标任务。
  
  城镇居民住房重建3.69万套、221.67万平方米,维修加固4.5万套、294.19万平方米,其中8个重灾县区重建2.85万套,170.12万平方米;维修加固3.3万套,220.08万平方米。总投资57.21亿元,其中重建住房33.24亿元,维修加固住房17.64亿元,配套公建及室外场地6.33亿元。
  
  三、实施范围。
  
  陇南市、甘南州、平凉市、庆阳市、天水市、临夏州、定西市、白银市的44个县市区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
  
  四、质量要求。
  
  新建住房和维修加固住房,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管理,质量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规定条件,供水、供电、供暖、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
  
  五、资金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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