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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城镇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补助标准,严格执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甘肃城乡住房建设专项实施规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7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97号)规定,城镇居民重建住房户均补助2.5万元,维修加固住房户均补助0.6万户;其余资金通过住户自筹、政府补助、对口支援、社会捐赠、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六、工作进度。 3月底前,完成重建住房项目的选址、设计、招标投标等前期工作。 6月底前,完成住房维修加固。 10月底前,完成重建住房主体工程及各项安装工程。 11-12月组织重建住房竣工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制度。地震灾区市州政府是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和项目实施主体。市州政府要与县市区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州政府对省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政府抓落实,层层靠实责任,省政府定期督查考核,兑现奖惩,确保按期完成重建任务。 (二)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震灾区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97号)规定,确保恢复重建工作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地进行。 (三)加强督促检查。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建设进度,检查工程质量,监督资金运行,保证工程项目如期完工。 八、验收办法。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及《甘肃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的规定组织工程验收。通过验收的工程方能交付使用。 九、责任落实。 主办单位:省建设厅。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实施单位:地震灾区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2010年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省建设厅) 一、项目背景。 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李克强副总理在全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根据国务院近期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相关要求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规定,全面启动并扎实有序地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等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目标任务。 根据全省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三年规划,2010年计划完成6.37万户、574.5万平方米改造,总投资126.39亿元。 三、实施范围。 全省14个市州及部分国有工矿企业。 四、质量要求。 改造新建住房,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管理,质量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要求,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供水、供电、供暖、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 五、资金筹措。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规定的筹集渠道,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一)争取中央投资补助。配建廉租住房35万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助500元,计1.75亿元。 (二)省级财政以奖代补方式配套资金。配建廉租住房每平方米补助200元,计7000万元。 其余资金由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及国有工矿企业筹集,群众合理承担。 六、工作进度。 2010年4月底前,完成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方案及设计等前期工作。 2010年9月底前,完成改造项目拆迁补偿、施工项目招标投标等工作。 2011年9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及各类安装工程。 2011年12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达到入住条件。 七、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规定的“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州政府抓落实”的基本原则,通过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棚户区改造目标责任书,市州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及相关企业建立棚改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