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鄂环办[2010]53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7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2010年湖北省农村环境监测实施方案

为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建立农村环境监测制度和监测技术体系,开展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按照环保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办[2009]150号)要求,结合我省农村环境监测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0年,组织区开展农村环境监测试点。基本建立全省农村环境监测工作制度,逐步完善农村环境质量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实施以城市带动农村战略,加强县区级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确立以县区级环境监测机构为主的工作模式。
  
  “十二五”期间,开展统筹城乡环境监测工作试点,不断扩大监测范围,初步建立农村质量监测技术体系、网络体系和预警体系,逐步摸清农村污染源、环境质量状况,掌握潜在的环境风险,发布农村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初步形成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二、计划安排
  
  在2009年开展“以奖促治”村庄环境试点监测和全省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调查的基础上,适当拓展监测范围,编制农村环境监测报告。
  
  1.按照国家要求,我省必须在6个以上村开展“以奖促治”村庄环境试点监测,考虑到我省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大东湖生态水网环境保护工作的需求,2010年,计划在10个村庄进行试点,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农村地表水水质监测、农村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农村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2.在全省继续开展农村乡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县级市适度增加部分村级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
  
  3.鉴于我省尾矿库环境影响问题日益凸显,增加尾矿库所在地受纳水体和尾矿库相邻区域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监测项目以尾矿库特征污染因子为主。
  
  此外,建议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农村工矿企业污染监测、农村噪声环境监测、农村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农村养殖业和面源污染源监测探索性工作。
  
  “十二五”期间,我省将紧紧围绕农村生态环保工作大局,坚持以民为本,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农村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积极推进环境监测工作从重城市环境和工业污染监测,向城市与农村环境、工业与农业污染监测并重的方向转变,为我省农村环境保护的全面、纵深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三、工作方案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一是对全省10个实施“以奖促治”项目的村庄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试点村庄名单见附表。
  
  二是各县(市、区)对辖区内所有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县级市另外增加对每个乡镇1个代表性村集中饮用水源地开展水质监测工作(纳入“以奖促治”村庄试点监测的10个村不再重复监测)。
  
  三是对辖区内有尾矿库的地方,开展尾矿库相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2.监测指标
  
  以河流为饮用水源地的,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cod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计28项;以湖库型地表水为饮用水源地的,在河流监测项目的基础上加测叶绿素a和透明度。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23项。
  
  尾矿库所在地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指标为:ph、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及尾矿库的特征污染因子。
  
  3.监测频次和时间
  
  农村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每年至少监测一次,每次采集2个样品,监测工作在6月底前完成。
  
  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
  
  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向市(州)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各市(州)、直管市环境监测部门审核后,于8月底之前将数据以excel文件格式报送至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综合室,电子邮箱:hb_drink@hbepb.gov.cn。数据文件命名为××2010y(××为辖区名称,2010代表年份,y代表饮用水源地)。
  
  6.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监测数据后加“l”,检测限须满足ⅲ类标准限值(《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2、表3为标准限值);未监测项目填写“-1”,若水源地未监测取水量填写“0”;超标项目由相关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省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二)农村地表水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一是对全省10个实施“以奖促治”项目的村庄开展村镇河流(水库)水质监测。试点村庄名单见附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