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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鄂环办[2010]53号
【颁布时间】 2010-03-30
【实施时间】 2010-03-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7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2010年湖北省农村环境监测实施方案

[接上页]

  7.结果分析
  
  根据调查监测结果,依照评价标准,采用达标评价和污染指数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评价土壤环境质量和特征分析。通过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监测,提出有针对性的土壤环境污染防治对策和建议。
  
  8.质量保证
  
  (1)建立健全监测质量管理责任制,监测全程的各项操作技术和质量控制规范完备。
  
  (2)采样记录、样品交接记录、前处理记录、分析记录、数据处理、报告等归档记录齐全。
  
  (3)按有关技术要求,对全程序采取质控措施,如采取密码平行样、标准样、空白试验等措施。
  
  (4)建立样品档案,保证每个样品都可以进行再现性的样品复测。
  
  9.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和时间
  
  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向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农村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各市环境监测部门审核后,于9月底之前将数据以excel文件格式报送至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综合室,电子邮箱:hbjczzhs@163.com。数据文件命名为××2010s(××为辖区名称,2010代表年份,s代表土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农村环境监测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明确农村环保工作事权划分,建立地方政府农村环境监测工作责任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将农村环境质量作为考核地方政府保护农村环境的重要依据。各地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一监督管理,加强部门协调,建立农村环境监测长效机制。要以城市环境监测的优势带动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发展,统筹城乡农村环境监测工作力量,逐步建立农村环境监测警体系,推进城乡环境监测一体化。
  
  (二)明确工作职责。农村环境监测是县区级环保部门的重要职责,主要由是县区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地市级环保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对于无县区站或县区站不具备应有监测能力的,由上一级监测机构承担。
  
  (三)做好人员的培训与技术保障工作。省环保厅将继续举办县级环境监测技术骨干培训班。同时,督促指导地市级环保部门加大农村环境监测工作的培训力度,对县区级监测机构主要业务骨干进行轮训,提高监测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
  
  附表
  
  2010年湖北省农村环境监测必测和备测村庄名单
  
  

序号

城市名称

村镇(乡)名称

村或备选村名称

备注

1

荆州市-洪湖市

万全镇

南昌村

2009年已监测点位必须覆盖

2

襄樊市-襄阳区

朱集镇

翟湾村

3

咸宁市-通城县

四庄乡

清水村

4

武汉市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东湖村、龚家岭村、新武东村、先锋村、湖光村、渔光村、磨山村、桥梁村、滨湖村、建强村、鼓架村、白马洲村、北洋桥村、东方红村、厂前村、和平村、春和村、红焰村、后山村、联合村

在各自村镇(乡)内选1个有代表性的村开展监测

5

洪山区和平乡

6

洪山区花山镇

7

荆州市-洪湖市

螺山、沙口、瞿家湾、汊河、乌林、滨湖街道、新堤街道、小港管理区

乘风村、三八渔场、新旗村、洪湖村、滨湖村、远景村、汉沙村、瞿家湾村、沙口村、红三村、黄台村、槎头村、简市村、河岭村、茅埠村、柏枝村、南河村、新联村、花园村、莲子溪大队

在不同村镇(乡)内共选4个有代表性的村开展监测

8

9

10

来源于2009年中央农村环保资金 ‘以奖促治’村庄(乡、镇)名单和总站生字【2009】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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