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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规范管理。 各市州要依据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保健及主要传染病防治、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结合本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条件,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要以重点人群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对象为切入点,逐步建立规范统一的居民健康档案,积极推进健康档案电子化,加强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管理软件由省卫生厅开发,免费向全省推广。 完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制度,提高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执行能力。整合现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考虑,突出重点,逐步建立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家论证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充分发挥项目效益。 三、明确职责 各市州、各县市区应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结合本地工作基础和应加强的重点工作,制订实施方案和考核方案,确定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组织开展培训和实施工作。各市州实施方案和考核方案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审批。各县市区的实施方案和考核方案由市州卫生局、财政局审批。 各市州、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下拨公共卫生专项经费,落实本级配套经费和工作经费,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人口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人口计生服务网络,提高计生技术服务水平。各级卫生、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县为实施单位,主要通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为全体居民提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也可提供。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通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组织实施,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予以支持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任期考核目标,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落实,强化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加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接受社会监督。逐步使城乡居民平等地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各地要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服务网络。近期要重点改善精神卫生、妇幼保健、卫生监督、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加强城乡急救体系建设。 优化公共卫生资源配置,完善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体系的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医疗机构依法承担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救治等职责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职责。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法定的公共卫生职责,并鼓励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之间要建立分工明确、功能互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工作机制,实现防治结合。在实施和推广公共卫生服务中,积极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技术和方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三)健全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经费标准按单位服务综合成本核定。2009年,全省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不低于1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2元,省级财政补助1元,市州和县市区财政各补助1元。省直管县原市级筹资部分继续由市级承担,新增部分由省财政安排。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各市州、各县市区卫生和财政部门要认真测算并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并根据确定任务及时足额落实政府补助经费。对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所有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政府补助。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根据其任务完成情况经考核后给予补助。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按照规定取得的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合理安排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资金。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政府按原经费渠道核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