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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公立医院承担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政府给予专项补助。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 (四)强化绩效考核。 各级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方法。具体考核工作可委托同级卫生监督机构承担。考核内容包括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资金管理规范性、社会满意度等情况,保证公共卫生任务落实和群众受益。省卫生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每年组织检查考核,对各市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县市区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工作进展和实施效果各项指标进行量化评估。要充分发挥考核结果在激励、监督和资金安排等方面的作用,考核结果要与经费补助以及单位主要领导的年度考核和任免挂钩,作为人员奖惩及核定绩效工资的依据。要注重群众参与考核评价,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考核情况应向社会公示,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结合起来。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略) 2.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