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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被征地农民以批准征地基准日时的实际年龄为准,按照以下年龄段的缴费年限一次性缴费: 男16-21周岁、女16-20周岁,一次性缴费2年; 男22-27周岁、女21-24周岁,一次性缴费4年; 男28-33周岁,女25-28周岁,一次性缴费6年; 男34-39周岁、女29-32周岁,一次性缴费8年; 男40-44周岁、女33-36周岁,一次性缴费10年; 男45-49周岁、女37-40周岁,一次性缴费12年; 男50-54周岁、女41-44周岁,一次性缴费14年; 男55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一次性缴费15年。 (十二)被征地农民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满15年,可办理退休,并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十三)基本养老金一律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6]41号文规定的计发办法中新人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十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由县、区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综合确定,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含),同时还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十五)被征地农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户籍的,不改变与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的参保关系,其个人帐户和养老保险关系不作转移;调动或户口迁移到本辖区外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可办理转移;出国(境)定居,可向本人退还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基金筹集和管理 (十六)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县、区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十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被征地农民设立个人帐户。集体和个人缴费部分记入个人帐户,记帐利率按同期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记帐利率确定;政府承担部分进入统筹帐户。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应按照筹集比例从社会统筹帐户和个人帐户中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得提前支取,被征地农民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死亡的,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退还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被征地农民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退还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未支付完的余额;并结合当地实际,发给适当丧葬抚恤费。 (十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承担部分不低于缴纳总额的5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在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集体可适当承担部分个人缴费。政府承担部分全部纳入征地成本。 (十九)各县、区政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 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政府承担部分资金来源为: 1、国有土地出让总价款8%计提的资金; 2、上级补助资金; 3、当地财政补助资金; 4、其他资金。 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费个人承担部分资金来源为: 1、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 2、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 3、集体补助资金; 4、当地政府补助资金。 (二十)被征地农民参保所需资金,经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后,由出让土地收益的同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在征地费用拨付过程中负责集中办理,统一划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相应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按规定记入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具体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十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帐,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经办机构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或截留。要建立健全基金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营和实现保值增值。 (二十二)各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进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业务、帐务处理及相关管理的同时,应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台帐,记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收缴情况、发放情况、当地财政补助情况及基金结余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