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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工作职责和要求 (二十三)各县、区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部分县、区已经实施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应与本指导意见进行合理衔接,实现平稳过渡。 (二十四)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工作组织实施,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具体业务经办;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专户的监督管理,政府承担资金、补助基金筹集调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以及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情况的核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济工作;公安、教育、人口计生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管理、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工作。 (二十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发[2006]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切实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必须程序,对未出台保障实施办法、未落实保障费用、未按规定履行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同时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具体审查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下发执行。 (二十六)本指导意见由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