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晋教体[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9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0年部分体育竞赛规程的通知

[接上页]

  九、运动员参赛条件
  
  见附件1。
  
  十、资格审查
  
  (一)详见附件1。
  
  (二)凡对运动员资格有异议提出申诉者,需向赛会运动员资格审查机构提交由领队签名的申诉书,并同时交纳申诉费1000元方可受理,胜诉则申诉费如数退还。
  
  十一、竞赛办法
  
  (一)比赛执行中国羽毛球协会审定的最新《羽毛球竞赛规则》及相关补充规定。
  
  (二)单项比赛赛制视各组别报名参赛人数在报名会上确定。
  
  (三)大学组、高中组、初中组团体赛均采用五局三胜制(以某方胜三局结束比赛),
  
  1、大学组、初中组团体赛出场顺序为:单、双、单、双、单。
  
  2、高中组混合团体出场顺序为:男单、女双、混双、男双、女单。
  
  3、每盘比赛均采用三局两胜制(以某方胜两局结束比赛),每局比赛采用21分每球得分制。运动员可兼一项,但不能兼同类项。
  
  (四)各单项比赛均采用三局二胜制;(以某方胜两局结束比赛),每局比赛采用21分每球得分制。
  
  十二、名次录取与奖励
  
  (一)录取名次
  
  1、团体项目各组别录取前8名队。不足8队(含8队),则按报名参赛队数减1录取;
  
  2、各组别各单项均录取前8名。不足8人(对)(含8人(对)),则按报名参赛人数减1录取;
  
  (二)奖励
  
  1、对获得团体赛前8名运动队分别颁发奖杯;
  
  2、对获各组别各单项前3名的运动员颁发奖牌,前8名的运动员颁发成绩证书。
  
  3、本次比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十三、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评选
  
  评选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并对优秀者颁发荣誉证书。具体的评选办法另发。
  
  十四、报名时间与办法
  
  (一)报名截止日期
  
  报名截止2010年4月25日,大学组以各学校为单位组队报名参加,高中组、初中组、小学组各组别按地市报名参赛,以地市为单位。
  
  (二)报名时提供如下材料:
  
  1、《2010年山西省大中小学生羽毛球锦标赛报名表》(见附表) 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山西省学生体育协会秘书处与山西省羽毛球协会。
  
  2、《山西省学生运动员注册卡》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见附件1:附表1)送山西省学生体育协会秘书处。
  
  3、《山西省学生运动员资格审查表》(见附件1:附表2)原件和复印各一份送山西省学生体育协会秘书处。
  
  4、所有参赛运动员近期一寸红底免冠照片4张 (同注册用照片),其中l张贴在《u /u代表队队员基本情况一览表》(见附件1:附表3)上,并打印注明队员姓名、队员号码、身份证号、年级、班级或专业;领队、教练员近期一寸红底免冠照片各1张;报送至山西省学生体育协会秘书处。
  
  5、参赛运动员一经报名确认,无论任何理由不得更换运动员。
  
  (三)报名地点:
  
  山西省学生体育协会秘书处。
  
  十五、报到与须知
  
  (一)各参赛运动队全体运动员于2010年5月1日18:00前报到,过时视作弃权。
  
  (二)仲裁委员、裁判员于5月1日12:00前报到。
  
  (三)各运动队报到时交验下列材料后方可领取参赛证:
  
  1、交验参赛学生运动员的注册卡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交验全体参赛人员保险单据;
  
  3、各运动队报到时需交纳参赛“抵押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对在比赛期间未违反山西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纪律与处罚有关规定和赛会纪律规定、以及运动员参赛资格等问题的运动队,其所交纳的“抵押保证金”赛后将如数退回。
  
  (四)定于2010年5月1日16:00在“东方红”文体中心召开领队会。各参赛队领队或教练员1人参加。 上午12点前(过时不予受理)各参赛队须交材料:
  
  1、《2010年山西省大中小学生羽毛球锦标赛报名表》原件(必须使用本规程统一表样,用电脑打印,并学校盖章,否则不予受理报名);
  
  2、参赛费:报到时需缴纳参赛费(团体)1000元。如仅参加单项赛的学校,每人交纳参赛费100元。
  
  十六、仲裁委员、裁判员的选派与管理
  
  (一)裁判长和裁判员由省羽毛球协会按规定选派,其他工作人员由承办单位选派。
  
  (二)仲裁委员会
  
  本次比赛按规定设立仲裁委员会。其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条例》执行。
  
  十七、经费
  
  (一)各参赛队人员住宿、伙食费自理,由赛会承办单位推荐食宿地点,供各参赛运动队自行选择。
  
  (二)赛会官员、仲裁委员、裁判长和裁判员的食宿费及往返赛区交通费由赛会负担。
  
  十八、其他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