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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驻酒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酒泉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要求,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促进更多的劳动者就业,实现以创业促发展、以创业促就业,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为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市委确定的“两抓整推”工作思路,围绕新能源基地建设,树立“政府创造环境、人民创造财富”理念,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完善创业政策、强化创业培训、健全创业服务,走出一条以创业促就业、以创业促发展的新路子,建设人尽其才富有活力的创业型城市。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政府职能部门共同推进、社会各界主动参与的组织领导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创业培训体系、创业服务体系和工作考核体系等五大创业保障体系,形成全社会崇尚创业、支持创业、竞相创业的局面。2010年,基本建立平等竞争、支撑有力、充满活力的新型创业机制,基本实现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目标任务。具体目标:参与创业活动的人数占城镇劳动者的比例达20%以上,新增创业及带动就业人数占新增就业人数的30%以上;新增创业培训1500人以上;创业培训后创业成功率50%以上,创业带动就业人数2万人以上;当年培育中小企业递增8%以上,个体工商户递增10%以上;新增城镇就业岗位1.2万个以上,转移农村劳动力14万人以上。 三、政策保障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酒泉市全民创业工程实施办法》和《酒泉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确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抓好以下政策措施的落实。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 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领导,把创业促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成立开展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完善和落实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工作措施,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创建创业型城市的相关工作。县(市、区)要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创业指导中心,确保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收到实效。 (二)完善政策扶持体系 1、放宽市场准入。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等方面,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允许创业者自主选择。引导和鼓励回乡创业者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乡村撤并后闲置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 2、减免相关税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返乡农民工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凭有关证明文件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按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有创业愿望的农村妇女和回乡创业者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经审核认定后均可获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并由财政全额予以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而对妇女个人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农村妇女贷款额度参照城镇妇女执行。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吸纳就业人数,按照最高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发放贷款,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由财政部门贴息50%。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且诚信经营、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偿还、贷款使用效果好的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可准予再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农民工在贫困地区创办企业,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但小额贷款贴息和扶贫项目贷款贴息两项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2010年,实施“212”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计划,即:全市新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2000万元,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亿元,带动就业20000人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