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开封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汴政[2010]61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9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
  
  1.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性。《条例》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宗旨,为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为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体制奠定了法制基础,为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关单位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出发,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2.营造《条例》宣传的社会氛围。各级政府要组织协调宣传、司法、新闻等部门,整合宣传资源和力量,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多措并举,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条例》的宣传要突出政府和部门职责、两地人口计生部门责任、服务项目和流动人口的权利、义务等重点内容,保障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着眼于扩大《条例》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组织力量做好《条例》宣传品的制作和发放工作,根据流动人口的特点,制作一批形式多样、喜闻乐见宣传品,使《条例》的主要内容、精神实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3.切实做好《条例》培训工作。要积极组织《条例》培训工作,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使广大干部职工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
  
  4.完善和落实户籍地服务管理制度。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流出地的工作职责,为流出成年育龄妇女依法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做好外出人员的登记管理和宣传教育,做好流出人口计划生育跟踪管理和延伸服务,制定督促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措施,加强对流动人口家庭的上门访视工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帮助计划生育留守家庭解决实际困难。为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
  
  5.完善和落实现居住地服务管理制度。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经常性工作范围,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认真落实清理清查、登记建档、查证验证、告知权利义务等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制度,建立流动人口生殖健康档案,实行跟踪服务。建立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对于租房购房的流动人口,采取“以房管人”的办法,落实房东责任制,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6.建立和完善两地协调配合制度。在我市范围内,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要建立两地案件查办制度和协商配合事项登记督查制度,鼓励与外地建立两地案件查办制度和协商配合事项登记督查制度,对案件查办情况、协商事项解决情况进行登记、督查和考核。在工作中需要协调配合或有争议的事项,首先在同级之间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向共同的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反映,由共同的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协调督促解决。
  
  7.完善和落实奖励优惠制度。户籍地要对流出人口依法落实常住户籍人口应当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政策,现居住地要将《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奖励和优待政策,依法落实到位,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8.完善和落实免费技术服务制度。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要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提供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