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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开封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汴政[2010]61号
【颁布时间】 2010-03-29
【实施时间】 2010-03-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89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意见

[接上页]

  9.建立和完善便民维权服务制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公布辖区内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地址、服务项目和联系电话,在人口计划生育网站设立投诉信箱,畅通“12356”阳光计生热线。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地设立标识明显的避孕药具、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和生殖健康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
  
  10.建立和完善宣传服务制度。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宣传教育活动,营造群众参与、关爱流动人口的社会氛围。通过人口学校、文化大院、大众媒体、相关网站、宣传窗(栏)等多种形式,及时向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艾滋病防治等知识,引导、支持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逐步转变流动人口的生育观念,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
  
  11.规范和完善生育审批制度。流动育龄夫妻拟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现居住地应当按照规定为其办理一孩生育证明,户籍地乡(镇、办事处)要配合提供当事人流出前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现居住地乡(镇、办事处)要及时将生育服务证办理情况通报当事人户籍地乡(镇、办事处)。
  
  流动已婚育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按照女方户籍地的规定办理再生育审批;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结果通报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规范和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7号)执行。
  
  13.完善和落实部门工作责任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及有关协调工作。研究制定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协调相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行综合决策、综合治理。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与相关部门人口信息系统的信息联通和共享。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础信息统计制度,向有关部门通报流动人口相关信息。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参与研究制定引导人口有序流动政策、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参与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将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与本部门的改革举措结合起来,实行综合决策、综合治理。在暂住证制度改革中,统筹兼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项目。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与人口计生部门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年度常住、暂住人口统计信息。民政部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和服务体系。在社区建设中,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强化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信息的采集和登记管理工作。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与人口计生部门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财政部门把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督促各地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劳务信息引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工作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相结合。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流动务工人员统计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城市物业小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卫生部门为流动人口提供妇幼保健、生殖健康服务。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流动人口生育分娩信息。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督管理中,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商户的计划生育工作。
  
  14.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和通报制度。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信息,实现有关部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要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市级有关部门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县级相关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情况,协商解决配合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流动人口专项清理清查和工作督查等活动。
  
  15.建立和完善区域协作制度。根据流动人口的规模、流向、趋势等情况,开展“两地”或“多地”区域合作,通过签订区域协作协议、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区域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拓展协作模式,丰富协作内容,实现流动人口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形成合作共赢的长效协作机制,推动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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