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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保障措施 16.完善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责任,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和服务管理措施,形成统筹管理、综合治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体系。要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人员队伍和服务管理网络建设,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和服务管理制度,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网络和自我服务管理模式。要按照《条例》要求建立稳定增长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机制,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17.强化监督考评工作制度。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要求,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政府人口计划生育年度专项督查范围,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考核内容、标准和指标体系,综合评定各县、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并根据考评结果予以表彰奖励,实行责任追究。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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