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六)按照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绩效管理;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其报告本部门及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市政府授权,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含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的登记、调剂、分配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和约束机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明确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会计人员和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按规定权限办理、审核或审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四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应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主管部门本级按主管部门所属基层行政单位管理,下同)。经审批的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具体程序如下: (一)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计划,结合申请单位资产存量状况、配置标准和业务需求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依据配置标准,结合单位实际和财力情况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部门预算编审的依据。未经审批,不得列入部门预算。 (五)行政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财政部门备案。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单位应及时入账并报同级财政备案。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坚持能调不租,能租不买,节约使用,有效管理的原则,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在完成资产购置后,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和更新资产信息系统数据库。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行为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