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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政协机关党组,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力.现就加强自治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完善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认真做好2010年度机关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和组织领导 (一)考核范围 自治区党委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人民团体,党委部门管理或联系的机构及单位、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自治区人大机关;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具有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单位;自治区政协机关;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机关;五市市级机关。 (二)组织领导 全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统一部署。自治区党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自治区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按照自治区党委的统一要求,负责本机关及系统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自治区党委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人民团体,党委部门管理或联系单位,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的考核由自治区党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自治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具有行政职能的部门管理单位的考核由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自治区人大、政协机关和部门的考核,由各自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机关和地级市的考核由自治区党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牵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具体考核时,由自治区各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根据自治区党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部署,组成专门考核组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 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设立统一的目标体系。考核内容由职能目标、综合目标两部分组成。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职能目标70分、综合目标30分。 (一)制定职能目标的依据 (1)自治区党委、政府当年。工作要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当年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 (2)自治区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 (3)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职能职责。 (二)制定职能目标的原则 (1)突出重点。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部门各单位和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制定的目标应当与全区工作的总目标相衔接,重大问题、重要工作必须纳入目标管理考核。量化考核指标应在上年实际完成任务的基础上增长5%以上。 (2)便于操作。目标任务中的定性和定量指标尽可能做到细化、便于操作,定量任务的比例要达到70%以上;无法量化的任务要确定考核要点。 (三)职能目标的内容 职能目标由负责考核的各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考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核准。 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部门各单位和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的职能目标要按照自身职能任务确定,考核指标原则上限定在6项以内,每项可分解为3-5个子项,每项赋分既要有重点。又要兼顾均衡。 地级市的职能目标包括经济发展综合性指标、公共安全指标、保障和改善民生指标、社会管理指标四大类。具体的考核指标体系由自治区政府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考核办公室商同地级市拟定。 (四)综合目标的内容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各部门各单位和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各地综合目标的共性特征,由自治区党委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考核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设置基本目标和考核要点,具体内容由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上级要求和本部门本单位职能确定。 1.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的综合目标内容 (1)行政效率(12分)。包括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情况,党务政务公开、政务服务、依法行政、机构编制、群众来信来访办理等。 (2)党的建设(6分)。包括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机关作风建设、党内制度建设。 (3)精神文明建设(4分)。包括思想道德建设、机关文化建设、文明创建活动、法制宣传教育。 (4)反腐倡廉建设(4分)。包括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惩防体系建设、开展党内监督。 (5)综合评价(4分)。包括领导评价、民主测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