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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党办[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3-27
【实施时间】 2010-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0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机关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六、考核奖惩
  
  (一)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较差4个等次。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89分为良好,70分(含)至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较差。
  
  (二)奖励等次
  
  对自治区机关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单位进行奖励。奖励等次设一、二等奖。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同一考核组内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以分数高低,按3:7的比例确定一、二等奖;地级市被评为优秀的按2:3的比例确定一、二等奖。
  
  (三)表彰奖励
  
  对评为优秀一等奖的部门和单位,由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颁发奖牌、奖金;被评为优秀二等奖的部门和单位,可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相关规定颁发奖金。
  
  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获奖奖金按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发放,人数以自治区编办核实的机关在编在岗人员为准。地级市奖金按以奖代补形式发放,奖励资金中60%可用于民生建设,2%可用于奖励市级领导班子成员,其他用于奖励有关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和县(市、区)。
  
  获奖单位奖金按照机关内部考核结果发放,不得按人数平均发放。凡本年度发生违法违纪的当事人(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记大过处分以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责任人不发放效能奖金;本年度不进行考核或参加考核不定等次,以及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不发放效能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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