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六、考核奖惩 (一)考核等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较差4个等次。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89分为良好,70分(含)至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较差。 (二)奖励等次 对自治区机关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单位进行奖励。奖励等次设一、二等奖。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同一考核组内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以分数高低,按3:7的比例确定一、二等奖;地级市被评为优秀的按2:3的比例确定一、二等奖。 (三)表彰奖励 对评为优秀一等奖的部门和单位,由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颁发奖牌、奖金;被评为优秀二等奖的部门和单位,可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相关规定颁发奖金。 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获奖奖金按机关工作人员总数发放,人数以自治区编办核实的机关在编在岗人员为准。地级市奖金按以奖代补形式发放,奖励资金中60%可用于民生建设,2%可用于奖励市级领导班子成员,其他用于奖励有关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和县(市、区)。 获奖单位奖金按照机关内部考核结果发放,不得按人数平均发放。凡本年度发生违法违纪的当事人(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记大过处分以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责任人不发放效能奖金;本年度不进行考核或参加考核不定等次,以及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不发放效能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