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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条 高校负责重点研究基地的推荐申报、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制定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计划和中长期学术研究计划;组织和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经费支持,并定期向省教育厅报告重点研究基地工作。 第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是高校直属的科研实体机构,应与校内有关院系保持密切合作关系。具体要求: 1、配备一定的专职科研岗位和行政、资料教辅人员编制; 2、拥有独立的办公场所、资料室及相关设备; 3、自主安排科研工作和各种学术活动; 4、制定内部分配制度; 5、建立研究生培养基地,或联合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基地主任由依托高校聘任,其主要职责: 1、负责全面实施省教育厅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 2、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3、负责聘任副主任及专兼职研究人员; 4、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5、负责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及省教育厅汇报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 1、制定和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参与重大项目和其它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额建议,参与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 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委员应是省内外同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学术委员会成员(包括正副主任)中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报送省教育厅备案,主任经全体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由依托高校聘任;基地主任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3、学术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委员如不能参加会议,可通过通讯的办法将会议内容抄告,并听取委员意见。 第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研究人员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合作”的全员聘任制,由主任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并签定责任、权利、利益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合同要明确聘任时间、专职或兼职岗位责任和义务、承担的科研任务和要求、受聘期间的待遇及奖惩措施等。 第十二条 为保证重点研究基地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和研究方向的长期发展,校内应有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研究人员,校内研究人员数与校外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数应当保持或低于3:1的比例。 第十三条 建立重点研究基地工作简报制度,每半年一期,必要时可加期。重点研究基地可根据自己的工作进展情况随时报送,工作简报的内容将列入检查评估指标体系。简报内容包括: 1、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纪要; 2、学校关于重点研究基地工作的重要决定,对于上级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3、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4、规章制度制定情况,包括经费管理、图书资料管理、研究人员聘任与内部分配、外事工作及例会等规章制度; 5、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建立重点研究基地年报统计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基地年报统计表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省教育厅。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五条 申报重点研究基地的高校,一般应为设有文科硕士点的省属本科院校。 第十六条 申报重点研究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研究特色鲜明,优势突出,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强,研究水平处于全省领先或国内前列; 2、拥有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的学科带头人或领军人才; 3、有一支学科方向鲜明、团队结构合理、团结协作、勇于创新的稳定的学术研究团队,特别是中青年学术梯队; 4、有科学的学科建设规划; 5、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6、名称应体现研究特色; 7、不存在违反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的行为; 8、重点研究基地所属学科原则上应为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