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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甘教技[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4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评定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经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省教育厅审核确定。
  
  第十八条 申报中严禁弄虚作假、谎报数据,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选资格。
  
  
第四章 项目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充分发挥学科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和精品意识,积极围绕甘肃省区域发展战略开展科学研究,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当作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
  
  第二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成果须在显要位置标注“甘肃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研究成果”字样,用英文出版的研究成果须按上述要求用英文标注。未标注成果,项目结题、基地评估不予认定。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每半年一期的成果简报制度,紧紧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有建设性和影响力的咨询报告。每个建设周期,重点研究基地应向省教育厅报送2-3份咨政报告,省教育厅以《社科要报》形式转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通过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重点研究基地依托学校要在政策上加大引进国内外著名学者的力度,实现学科建设水平的大幅度提升。应通过吸收硕士、博士研究生参加课题研究,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保持科研队伍的持续性和发展潜力。
  
  第二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依托学校的相关院系应积极支持重点研究基地自主举办以知识更新和为社会培养高级专门人才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班,并将其视为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任务之一。
  
  第二十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把科研与新课程开发紧密结合起来,每个重点研究基地在建设期内至少开发一门以上的新课程,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每两年应主办1次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跟踪国内国际学术前沿,发挥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应至少为重点研究基地人员提供1人次以上的出国访问或到国内一流研究基地做访问学者的名额,并至少接待2人次以上的访问学者。
  
  第二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制定基地内部学术报告制度,鼓励研究人员面向依托学校作学术报告。
  
  第二十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兼职人员在重点研究基地完成的研究项目、成果(包括专著、论文、研究报告、软件、数据等)均应署重点研究基地名称,成果评奖、专利申请、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学术道德管理办法和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意见。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按照“总体规划,突出重点,分年实施,绩效考评”的原则,由依托高校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教育厅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各高校每年给每个重点研究基地投入的经费不少于10万元。同时,按省教育厅投入经费的1:1配套投入。
  
  第三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经费要按照“经费预算、合理投入、优化结构、支出审计”的原则,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基地主任签字后,在学校财务部门、科研管理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不得用于与基地建设无关的开支。其中保证用于项目研究、图书资料、学术会议的经费应不少于60%(科研课题经费占2/3;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各占1/6)。
  
  第三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通过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主动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和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研究项目,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渠道。
  
  
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三十四条 依托高校应为重点研究基地提供下列条件:
  
  1、能充分满足校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研究工作必需的办公和图书资料用房(其中科研办公用房不得少于150平方米,图书资料用房不得少于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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