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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必需的办公设备、实验室仪器设备及设施; 3、应支持重点研究基地主办公开或内部发行的高水平学术刊物或电子期刊,建立学术成果发表园地。 第三十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加强图书资料、实验仪器设备、网站建设,要统一管理、对外开放,并与相关学院积极合作,做到资源共享。 第三十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与其名称或研究方向相符的专业资料库或数据库,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指定专人负责数据录入、系统维护和信息服务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 1、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出国学术交流材料等; 2、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 3、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 4、学术会议档案,如会议通知,会议论文,会议纪要等; 5、科研经费档案,如各项经费拨入和支出账册等; 6、工作报告档案,包括各类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重点研究基地大事记等; 7、其他档案。 第七章 检查评估 第三十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每五年为一个周期,在检查和评估达标的基础上进入新的建设周期。评估的同时受理新的重点研究基地的竞争申报。检查评估采取高校自检、申请评估和组织抽查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1、高校自检:在五年建设周期内,高校要组织对本校重点研究基地的年度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问题。各高校要将检查结果,整改工作总结等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组织抽查。 2、申请评估:在建设周期的第五年,高校在自评达标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提出“合格重点研究基地”和“优秀重点研究基地”评估申请,省教育厅组织评估。评估合格的重点研究基地自动进入新一轮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评估优秀的重点研究基地将在经费、立项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三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评估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1、评估重点:以评价科研质量和学术水平为重点,考察评估基地取得的标志性学术成果和学术贡献。 2、评估内容:重点研究基地全面达到5项建设标准的情况、依托高校在科研体制改革以及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 第四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评估采取通讯评审和专家组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考评,评估合格和新增重点研究基地名单,由省教育厅公布。 第四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改、取消资格等处理: 1、重点研究基地的办公用房、资料用房、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网站建设等不达标; 2、依托高校支持重点研究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 3、无正当理由,未按建设计划开展研究工作; 4、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等现象; 5、研究成果违反学术规范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和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