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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今年我省将评选第八批特级教师。现就评选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选范围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幼儿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的在编在岗教师,省、市、县级教科院(所、教研室)在编在岗教研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学历和资格条件 1、小学教师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学(进修校、师范学校、其它教育机构)教师和教研员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农村学校教师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2、具有与任教学校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 3、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以上, 聘任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10年以上,聘任中学高级教师5年以上。 4、城镇中小学教师应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或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没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支教)1年以上经历的,评选特级教师后3年内,必须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支教)一年以上(教师个人和学校评前必须有承诺书)。 5、中小学校长接受过岗位培训,并按计划参加了提高培训。 办理了提前离岗手续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校长、教研员,均不再推荐。 年龄、从教年限、任职年限计算均截止至2010年12月底。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 2、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敬业爱生,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具有健康向上的心理素质和团结协作精神,在教育界享有较高威望。 3、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关注全体学生的健康发展。善于寓教育于教学之中,注重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以良好的思想道德风范和人格魅力影响、教育学生,深受学生爱戴。 4、曾获得全国、全省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省级以上行政部门授予的模范(优秀)教师、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或2000年以来获市、县级党政部门奖励(劳动模范、模范[优秀]教师、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现仍保持荣誉者。 (三)业务条件 1、具有系统、坚实的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和追踪学科前沿知识的能力。教育教学理念先进,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是本地区公认的学科带头人,同等条件下省级学科带头人优先(农村教师为县级以上教学能手亦可)。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在县级以上同层次教育领域推广过。 2、教学特色突出,教学成果显著。精通本学科各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具有高超的课堂教学艺术,取得突出成就,教育教学水平与业绩在本地区同层次学校中名列前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聘任高级教师以来,承担过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巡回教学、专业讲座3次以上(农村学校教师在本乡镇或中心校承担过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并获得好评(提供教案或讲稿,农村乡镇、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的开会通知、邀请函等原始材料)。 3、积极参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发挥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是当地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骨干力量。积极运用现代教育理论指导课堂教学改革实践,不断创新教学方法,充分开发学习资源,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4、有组织、指导班级或年级学生思想教育及品德修养方面的突出专长和丰富经验,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学生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担任班主任和学生德育工作累计10年以上,或近年来连续从事班主任等德育工作5年以上。所带班级或年级学生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获校级先进集体奖3次以上,或获县级以上先进集体奖1次以上,或获县级以上个人奖励2次以上。 5、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和评价能力,积极对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反思和交流,不断总结经验。近5年来,作为主要承担者(前3名)完成1项(含1项)以上省、市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或独立撰写本学科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推广价值的教育教学论文,并在省级教育教学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年会、增刊不算),或在国家级教育教学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年会、增刊不算)。 6、具有指导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积极承担培养、指导青年教师工作,为提高本地区或本校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做出显著成绩。近3年,重点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提供相关的原始材料),被培养对象进步明显,获得过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其中1人获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