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临汾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临政办发[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3-25
【实施时间】 2010-03-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4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监局2010年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市安监局制定的《2010年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临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0年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24号令)要求,结合2010年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临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临汾市安监局2010年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公开、公正、效能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及时有效的消除和控制事故隐患。为把我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民生殷实、环境优美”的新临汾提供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
  
  通过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切实推动各级政府安全监管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控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全省下达的考核指标以内,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考核指标;市安监局负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重大隐患督促整改、跟踪督办率达到100%;行政许可在规定期限的办结率达到100%;监管责任“三落实”(监管部门、分管领导、具体监管人员)率达到100%;安全监管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零败诉”;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
  
  (二)坚持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三)坚持从监管权限、人员数量、装备经费实际出发的原则;
  
  (四)坚持创新工作方式、提高监管执法效率的原则;
  
  (五)坚持全年统一计划、逐月分步落实的原则。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在组织上保障全年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的有效开展和实施,市安监局成立“安全监管执法领导组”。领导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具体承办。成员如下:
  
  组 长:王延峰(市长助理、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李明水副局长、王保安副局长、张晋乡副局长
  
  马玉顺副局长、郇宝国副县级调研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局长兼任。
  
  五、监管执法的职责范围和对象
  
  (一)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对全市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尾矿库、石油开采(含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安监局对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行业的中央企业在晋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单位和省属企业的分支机构及其所属单位以及50-100(不含100)万立方米的尾矿库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由市安监局负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市安监局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市、区)安监局对50万立方米以下的尾矿库实施监督管理。
  
  六、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法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我省有关安全生产和行政执法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
  
  七、监管执法的主要事项、内容、方式
  
  (一)综合监督和检查考核
  
  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