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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纠风办、市审计局《关于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在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工作意见 为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用药,减轻药费负担,发挥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服务功能,体现公益性,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在城区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推行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根据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精神,做好我市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实行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即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以下简称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在农村基本药物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基础上,通过合理补偿和完善运行机制,取消药品销售加成率,打破以药养医的机制,按照集中采购的相同价格提供给患者使用,降低药品价格,达到减轻患者药费负担的目的。 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按照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步骤实施。2010年在乡镇卫生院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乡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进程,鼓励符合一体化要求的村级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逐步实现覆盖城乡的基本药物制度。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体现公益。农村基本药物销售不以营利为目的。 2.统一领导,两级管理。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城乡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市和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各有关关部门齐抓共管。 3.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证基本药物质量优良、价格合理和有效供给,保证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全过程的高效、公平、规范、透明。 4.合理补偿,指标控制。通过科学核算,确定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补偿方式和额度,对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合理补偿。 5.严格考核,加强监管。加强农村基本药物采购、销售、使用的制度和监管,强化绩效考核,规范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使用行为,严格执行奖优罚劣制度。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全市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修订后的《天津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不得配备和销售《目录》外药品。中药饮片不实行药品目录管理。 《目录》调整时,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农村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同时作相应调整。 (二)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与销售。乡镇卫生院基本药物实行全市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实行零差率销售的村级卫生机构要通过乡镇卫生院采购药品,不得单独进药。有农业的区县要加强中药饮片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的采购渠道和销售使用,强化价格控制。乡镇卫生院农村基本药物必须通过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农村基本药物采购与销售的相关信息纳入医疗保险结算系统管理。 乡镇卫生院在基本药物采购过程中,最终选择品种的50%要选择最低价格品规,其余50%品种按照一品两规选择,同时保证其中较低价格品规药品的供销。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集中采购价格,对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实行全市统一价格。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农村基本药物的价格进行公示,方便人员查询和社会监督。 辖有固定服务人口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二级医院,《目录》内基本药物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单独建账管理,其年度《目录》内药品销售量应达到同等覆盖人口乡镇卫生院的平均销售量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二级医院本部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分别按照相应机构级别享受医保待遇。 (三)建立合理的补偿和运行机制。结合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实际,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机制,采取医疗保险基金预付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补偿方式,科学、合理确定补偿额度。财政对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采取核定编制、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和绩效考核的办法予以补助,引导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转变运行机制,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增进运行活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