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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黑司法[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6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社区矫正工作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配合,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和登记工作,保证入矫、解矫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矫正对象档案资料齐全,记录及时规范。完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监管、帮扶等各项工作措施,加大思想矫正、心理矫正、行为矫正工作力度,确保社区服刑人员无脱漏管和失控。
  
  同时,司法所要积极参与本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努力为基层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圆满完成好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四)全面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
  
  1.办公用房独立,设施装备配套。2010年要高标准、高质量地全部完成国债资金建设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任务,确保每个乡镇司法所拥有10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办公用房。2012年底前,城市街道司法所至少拥有5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用房。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充分利用好基层司法行政专项资金,大力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省级规范化司法所的建设标准,配齐交通、通讯工具和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照(录)相(像)机等办公设备,确保司法所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2.办公场所设置合理,标识统一规范。司法所办公用房应根据职能,合理设置业务用室,保证值班接待、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资料档案管理等工作需要。每间业务用室门外悬挂职能标识牌,室内公示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司法所办公场所要悬挂统一规格制式的司法行政徽和司法所标牌。司法所办公场所外观标识的统一工作于2012年底前完成。
  
  3.建立长效保障机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认真落实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和省财政厅、司法厅的有关规定要求,认真落实中央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精神,司法所开展人民调解、帮教安置、法律援助、社区矫正试点、普法依法治理等工作业务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得到切实保障和落实。建立司法所经费支出科目、保障标准和管理措施,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适时调整,合理增长经费保障标准,以保持与当地经济发展及司法所工作发展需要的协调平衡。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财务管理,厉行节约,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全面加强司法所管理工作
  
  1.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发挥制度的管理作用。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内部工作秩序,使日常管理工作和各项业务工作有章可循、规范运作,确保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各项职能,确保司法所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和热情、周到服务。司法所应建立健全政治业务学习、岗位目标责任、请示报告、业务考核评比、登记检查统计、档案管理、诚信建设、廉洁自律、群众监督等工作制度,并制定落实制度的奖惩措施,确保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
  
  2.建立对外公示制度,加强群众监督。切实加强所务管理,实现司法所管理事务和工作过程依法公开、透明高效。做到司法所工作职能、工作流程、工作规则公开,司法所工作人员职责、照片、职务、联系方式、每日工作去向公开。强化工作人员管理,做到纪律严明、作风严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考评公开、奖惩分明、工作高效。
  
  3.加强设施装备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司法所办公设施、装备物资管理档案,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和落实责任制。要定期检查、讲评司法所办公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和查处存在的问题,确保公共财产安全。对变卖、截留、挪用、贪污、毁坏办公设施、装备的人员要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应有产权证,暂时没有产权证的要有政府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产权合同,并列入县(市、区)司法局固定资产账户,防止资产流失。
  
  4.坚持建设标准,实行规范化司法所动态管理。省级规范化建设司法所有效时限为5年,实行5年重新申报、重新审核的工作机制。各市、行署、系统司法局要建立完善重新申报审核工作办法,加强日常监督,确保省级规范化建设司法所持续保持创建标准。
  
  四、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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