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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平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平发[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3-24
【实施时间】 2010-03-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6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平凉市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平凉市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部门及中央、省驻平各单位党组、党委:
  
  《中国共产党平凉市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细则》已经市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平凉市委
  
  2010年3月24日
  
  

  
  
中国共产党平凉市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依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平凉市党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根据新时期党员队伍结构变化,合理确定代表构成比例,适当增加生产和工作一线的代表名额。坚持标准,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
  
  第四条 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市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其代表资格一直有效(按党内有关规定应终止或停止代表资格的除外),通过开展各种行之有效的活动,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第五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市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议市委、市纪委工作报告;
  
  (二)在市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市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享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市委、市纪委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市党代表大会或者市委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市委、市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七)参加市党代表大会或者市委组织的活动;
  
  (八)受市党代表大会或者市委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六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全国和省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二)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市党代表大会精神,带头执行上级和市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自觉服从和服务党的中心工作和科学发展大局;
  
  (三)联系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群众,如实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党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四)积极为党的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建功立业,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
  
  (五)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的履职方式

  
  第七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组织的活动,在听取和审议党委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党内重大问题、参与选举之外,还可通过提交提案、提议建议、质询询问、调研视察、联系党员群众、列席有关会议以及参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推荐、民主评议等方式履行职责。
  
  党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组织的活动,应当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所在选举单位出具证明,向市党代表大会秘书处或市委党代表联络机构请假。代表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第八条 提交提案。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以代表团为单位或代表10人以上(含10人)联名可以就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向大会提交属于市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一)提案应当使用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代表提案专用纸,以书面形式提出,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署上代表姓名。已经受理的提案,在交付有关党组织或者部门、单位办理之前,提案者可要求撤回提案;如果提出提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而另一部分代表坚持提出,且符合本条规定的提案人数,该提案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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