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代表视察、调研活动原则上每年安排二次,代表在视察调研中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三条 参加民主推荐和民主评议。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市委安排,参加市上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参加对市委、市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市委常委会工作的评议。参加民主推荐和民主评议工作由市委党代表联络机构负责与有关部门沟通衔接组织实施。 (一)参加民主推荐、民主评议的市党代表大会基层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推荐、评议人员总数的5%―10%。 (二)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市委常委会工作的评议,一般结合上级党组织对市党政领导班子的定期考核工作进行。参加民主评议的人数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联系党员群众。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联系所在选举单位1―2个基层党组织和3―5名党员群众,重点联系生活困难党员群众、老党员和业务骨干、致富带头人。通过参加党内活动、走访谈心、开展调研、组织恳谈以及书信、电话、网络交流等方式,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宣传党的方针政策,通报市委和市党代表大会重大决策以及重要活动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向党员群众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通过市委党代表联络机构向上级党组织反馈。代表中的党员领导干部,每人还应有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 第十五条 列席有关会议。党代表大会代表应邀可列席市委召开的有关会议,并根据会议内容和要求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与讨论和研究问题。每位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列席一次会议。 (一)党代表大会代表可应邀列席市委全委会、全委扩大会议、常委会议、市纪委全体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党委中心组学习会议等党内有关重要会议。 (二)党代表大会代表可应邀列席下级党的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四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六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市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各级党政组织、社会组织要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提供保障。 第十七条 建立联系代表制度,健全联络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一)市委委员、市纪委委员应采取适当方式加强与市党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市委常委应联系2―3名市党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基层代表,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特别是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向有关部门转达代表提出的问题。 (二)市委应成立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按不少于市党代表大会代表总数1%的比例配备人员编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党代表开展活动,做好代表日常联络服务等工作。 (三)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便于组织、便于开展活动、便于发挥作用和就近、就地原则,党代表联络机构按选举单位、地区或行业将每位代表编入一个代表组。代表人数较多的团,可按10―15人编组。各代表组一般每年应组织活动一次以上。 (四)为便于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由党代表大会负责为代表统一制发代表证。代表履行职责时应佩戴代表证。 第十八条 建立代表培训制度,增强代表意识,提高履职能力。 (一)市委党代表联络机构负责制定代表培训规划,采取专题辅导、脱产培训、参观考察、经验交流和代表论坛等方式,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学习党的理论政策,了解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熟悉开展工作的程序。 (二)市委应依托党校、党员教育培训基地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加强代表培训的师资力量建设。 (三)市委党代表联络机构应建立代表学习培训档案,有计划地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初任培训、履职轮训和专题调训,保证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培训一次。 第十九条 实行重要情况通报和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征求代表意见制度,尊重和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 (一)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尊重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行使代表权利,保障代表知情权、审议权、表决权、建议权、选举权、监督权等权利的落实。 (二)市委应采取召开情况通报会、印发情况通报、工作通讯等方式,及时向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情况。在重大问题决策和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采用召开座谈会、列席会议、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