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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市委应通过召开座谈会、印发书面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征求市本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对市委、市纪委报告稿的意见。 (四)市委全委会、常委会或其它重要会议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前7日向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征求对会议有关事项的意见,还可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保障代表工作时间,落实代表活动经费,切实为代表发挥作用提供服务。 (一)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党代表大会,市委、市委党代表联络机构及代表组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给予时间保障,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代表依照上述规定履行职责,按正常出勤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它待遇。 (二)市委党代表联络机构工作经费、代表履行职责的活动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党代表活动经费比照市人大代表活动经费标准执行,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三)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按照市委安排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党代表联络机构负责给予适当补贴,补贴参照公务员出差补助标准发放。 (四)各级党组织应在语言文字、生活习惯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代表以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第二十一条 强化代表监督约束,保障代表合法权益,确保代表依法履行职责。 (一)市委和党代表大会代表所在党组织、所在选举单位的党员,可以通过一定方式,了解代表开展工作情况。 (二)代表原则上在任期内应向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群众述职一次,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民主评议。 (三)党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单位或者通讯地址变动的,代表应及时告知原选举单位和市委党代表联络机构。 (四)党代表大会代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在行使代表权利时违反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 2.不准在开展视察调研、提案提议、推荐评议等工作中歪曲事实、违反规定、谋取私利; 3.不准在代表中从事非组织活动; 4.不准无故不参加市党代表大会、市委和市委党代表联络机构及代表组安排的活动; 5.不准违反规定接受超标准接待或收受礼物礼券等。 (五)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市委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第二十二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一般不补选。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需要增补为党代表大会代表的,由市委党代表联络机构提出意见,征得本人所在党组织和有关选举单位党组织同意后,报市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四)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的。 第二十四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一)组织关系迁出市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 (二)调离市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 第二十五条 终止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意见,市委党代表联络机构复审后,报市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委或市委常委会决定。终止资格的,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终止的,不再恢复为本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因组织关系迁回或调回市党代表大会所属范围工作等,经市委党代表联络机构审查,报市委批准,恢复执行代表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县(区)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制度,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