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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九条 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从业人员实行“旅游从业资格证”管理制度。未取得“旅游从业资格证”的,不得在旅游行业内从事旅游经营和服务活动。 第四十条 旅游景区(点)讲解人员需经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得讲解员证后方可上岗。 讲解员证由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发放,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讲解证。 第四十一条 旅游行业统计人员应参加由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二条 旅游从业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奉公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未经审批私自收取费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或取消星级、摘牌的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通过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旅游安全审查,擅自经营旅游业务的,由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罚款;对聘用无“旅游从业资格证”、“讲解员证”人员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单位,责令限期清退无证人员,逾期不清退或者再次聘用无证人员的,每聘用一人处500元罚款。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前郭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