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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积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六)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迟于2010年3月底,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抓紧完成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基本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将地产中医民族药品纳入自治区基本药物目录。各地要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 (七)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严格市场准入和药品注册审批,从源头保证药品质量。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实现规模经营;大力发展药品现代物流业,提高药品配送能力,逐步建立稳定可靠、安全有效、覆盖城乡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鼓励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延伸网点,扩大连锁经营在农村的覆盖面,使城市社区、农村药品流通渠道更加集中、透明和规范。认真落实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减少中间环节,保障群众基本用药。严格审查公开招标采购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的资格条件,加强对中标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的监督检查。招标采购药品和选择配送企业,要坚持全国统一市场,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建立和完善便民惠农的城乡药品供应网、安全可靠的药品监督网,保障农村、偏远地区基本药物的质量和及时供应。从2009年起,在全区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全面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自治区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并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从2010年3月起,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和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面实行自治区网上药品统一采购、统一配送。药品购销双方要根据招标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用量较少的基本药物,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定点生产。完善基本药物国家储备制度。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对药品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八)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自治区将根据招标采购情况在国家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全区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其中包含配送费用。到2011年,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九)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县、乡、村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形成县带乡、乡管村的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发挥县级医院的龙头作用,三年内重点支持县级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行政村卫生室建设。到2011年,城乡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公立医院资源过剩区域,要进行医疗资源重组,充实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 (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继续做好面向农牧区高中起点专科层次医学学历教育工作,到2011年,完成4000名面向我区农牧区的定向招生工作。从2009年起,举办以向村卫生室培养中等医学人才为目标的专门性医学学历教育,采取全脱产和半脱产培养方式完成5000名专项招生任务。巩固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和乡村医生在岗培训制度。有效利用各种资源,继续实施全区17000余名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和12000名乡村医生的针对性培训工作。大力开展国家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试点项目,用3年时间,招聘一定数量的执业医师到贫困县乡镇卫生院工作。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建立城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口支援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机制,实行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从2010年起,每所城市三级医院要与3所左右县级医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我区城市卫生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医疗队增加到63支(含部队、兵团医院);每所城市三级和二级医院要与邻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进一步落实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支农支社政策,严格执行地(州、市)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的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前,必须到县级和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累计服务一年;政府举办的二、三级医院(不含军队)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新聘人员,必须到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一年的政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