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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让广大人民群众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江西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10】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和山江湖综合开发为宗旨,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管,提高健康危害监测和诊疗能力,依靠科技进步,完善政策措施,扎实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维护好、保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目标任务。全面排查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摸清重金属污染情况,建立监管台帐,确定重点防控区域(流域)、行业、企业和高风险人群,集中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到2015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和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使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三)工作重点。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重点防控的区域(流域)是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相对集中的地区,重点防控的行业是有色金属矿(合伴生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重点防控的企业是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金属排放企业。 二、调整产业结构,严格准入条件 (四)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对没有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当地政府将依法予以关停,对没有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将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市工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应当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县、区、开发区执行情况。禁止将落后产能和重污染企业向其它地方转移。对主动淘汰落后产能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市级财政将予以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区要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并积极争取中央及省级财政的支持。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 (五)完善政策,严格准入条件。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重点防控行业市场准入条件,根据行业不同,进一步提高节能、环保、技术、安全、土地使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外资项目。在重点防控区域(流域)、濒鄱阳湖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将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建设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时,要科学确定环境安全防护距离,保障周围群众健康。制定重点防控区产业发展规划、重点防控行业专项规划,必须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将其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和行业相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提。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前置审批,未通过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当地政府不得供应土地,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未经环评审批的在建项目或者未经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验收的项目,要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对停止建设和生产的项目,当地政府要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新设企业需要在取得营业执照前通过环评审批而未能通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场地和周边区域环境污染状况评估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全面排查,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