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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四)明确地方政府责任。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由当地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编制本地区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建立监管责任制,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建立健全考核和监督机制、问责和责任追究制,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实施问责,并从该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立项、审批、验收、生产和监管全过程,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 (二十五)建立重金属污染防治协调机制。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商贸委、市卫生局和市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及重金属污染较重地区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加的重金属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同时督促和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 (二十六)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编写重金属健康危害科普宣传材料。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宣传重金属危害、预防、控制、治疗和愈后防护等方面的知识。让广大群众了解重金属污染防治有关知识,增强自我保护与防护意识。同时要注意把握舆论导向,维护好社会稳定。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卫生局。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2010年4月10日前上报市政府,抄送市环境保护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