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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企业。 (十四)严格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按照国家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不断完善公司首次上市或再融资、资本重组环保核查制度,加强与金融部门的信息互通。对已上市的公司,环保部门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后评估,并将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五、建立和完善重金属健康危害诊疗及监测制度 (十五)建立和健全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和健全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技术、物资(诊疗器械与药品)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值班、报告、处理制度。环境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要立即启动快速反应机制,排查污染源,优先保证食品和饮用水安全,停止肇事企业排放污染物;同时要科学合理确定潜在高风险人群,由当地政府指定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按照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健康体检,对确诊患病的人员给予积极治疗,并如实公布污染及其对人群健康的危害情况,组织做好污染事件的有关善后处理工作。发生的费用由肇事企业承担,不能明确责任主体的,由当地政府妥善解决。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企业。 (十六)建立重点地区健康监测制度。要定期对重点防控区域内含品和生活饮用水进行重金属监测,对高风险人群进行生物监测。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重金属污染健康监测网络和报告制度,完善环境污染健康危害评价和处置规范,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所致健康影响调查和风险评估,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健康危害进行预警,并提出管理与应对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 (十七)建立农产品安全保障体系。开展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现状调查,对农产品产地重点防控区域实施定点监测,及时掌握产地重金属污染变化趋势。完成全市农产品产地安全质量分类划分、摸清各类产地安全质量状况,进行产地适宜性评估,划分种植功能区,建立健全农产品安全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制定实施有利于污染防治的支持政策 (十八)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实施“以奖促治”,对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的治理,各级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九)制定相关环境经济政策。研究制定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责任保证金制度,开展重点防控企业污染保险工作试点。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开展相关研究,提高重金属污染物排污缴纳标标准。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境保护局。 (二十)探索土地用途调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周边土地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对污染严重,短期内又难以治理的农用土地,不得种植食用农作物,并根据重金属污染防治有关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土地变更调查有关标准和规定,经法定程序调整土地用途。对涉及的耕地和基本农田,按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要求予以补充和补划。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加强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 (二十一)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加速开展重金属在环境中迁移、转化和重金属理化形态与人体健康损害机理研究;提高重金属污染所致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技术水平。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二)积极开展示范推广。积极开展交流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先进的污染治理、修复等技术和设备;鼓励发展重金属污染防治治理技术和设备,示范推广土壤和场地污染修复、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和重金属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技术。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二十三)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不断完善我市土壤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及污染损害纠纷调处等方面的法规。大力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加大对重金属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力度。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司法局。 九、严格落实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