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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江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2)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 (3)有标准化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 (4)有开展工作所需的资金和办公条件,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的会计机构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5)能够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日常工作; (6)省质监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组建程序 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程序应当包括提出筹建申请、公示、批复筹建、筹建、批复成立。 1.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设区市质监局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向省质监局提出技术委员会的筹建申请,并报送《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附件1); 2.拟筹建的技术委员会由省质监局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3.对符合要求并协调一致的筹建申请,省质监局予以书面批复,明确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专业领域、对口的国际组织、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对无法协调一致,但经济社会发展确需组建的,由省质监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决定并予以批复; 4.筹建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征集、组成方案拟定、标准体系表建议等工作,并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当包括: (1)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应当规定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组成人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等; (2)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应当规定工作原则、组成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3)标准体系表草案、工作规划; (4)《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2); (5)《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附件3)。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筹建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并主动征求参与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报送组建方案;参与单位应当配合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5.省质监局负责组建方案的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书面批复;不符合要求的,责成筹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调整;调整仍不符合要求的,省质监局可以更换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也可撤销该技术委员会的筹建; 6.筹建单位应当在省质监局批复成立后30天内启动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三)其它规定 1.专业领域较宽的技术委员会可以组建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参照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执行。 2.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可以组建承担某项具体地方标准起草任务的标准制定工作组,工作完成后工作组自动撤销。 3.技术委员会的顺序号由国家标准委统一编注。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代号分别为jxtc×××、jxtc×××/sc××。 4.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印章由省质监局统一制发。 四、技术委员会的组成 (一)委员 1.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来自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等。 2、委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2)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3)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 (4)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技术委员会的委员人选应当公开征集并由省质监局对外公示。对无异议的委员人选,由省质监局审核批准,技术委员会聘任。委员聘书由省质监局统一规定。 3.委员在本技术委员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所在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1)参加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地方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3)监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经费的使用; (4)参加省质监局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5)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4.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为单数,分别不少于15人和9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3名,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2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