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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文字号】 赣质监标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7-15
【实施时间】 2010-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8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地方标准或者条款,秘书处应当完整保存不同意见的材料。
  
  秘书处应当将审查地方标准的投票情况和不同意见的材料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作为地方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4.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者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地方标准草案报批稿及其附件,经秘书处复核,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后按《江西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
  
  5.分技术委员会负责的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程序参照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执行。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报批稿还应当报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由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按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技术委员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6.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其它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经费
  
  (一)经费来源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1.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中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经费;
  
  2.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以及地方政府等提供的经费;
  
  3.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经费;
  
  4.委员和观察员按技术委员会章程交纳的费用;
  
  5.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收入;
  
  6.其它合法经费来源。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不得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各种巧立名目的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二)经费支出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编写、审查地方标准草案;
  
  2.召开会议;
  
  3.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4.参与国际、国家标准化活动;
  
  5.与职责相关的其它工作。
  
  (三)经费管理
  
  1.地方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按照《江西省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地方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接受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对地方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截留或者挪用地方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当由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当每年向全体委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七、监督检查
  
  (一)监督职责
  
  1.省质监局负有对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有关工作的监督职责,有权对其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2.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接受管理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技术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其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的审查。
  
  (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技术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省质监局、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反映或举报,省质监局、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应当及时调查。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应当将调查处理建议报省质监局,由省质监局作出处理决定。
  
  (三)表彰和奖励
  
  省质监局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技术委员会及承担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限期整改
  
  技术委员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质监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公布:
  
  1.起草的地方标准重要技术内容错误或者内容不明确引起歧义的;
  
  2.起草的地方标准文本严重不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等相关要求的;
  
  3.不按规定程序制修订地方标准的;
  
  4.不存在无法预见、避免和克服的情况,未按计划完成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复审任务、省质监局下达的有关工作任务的;
  
  5.对分技术委员会及其它单位报送的应当申报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故意压制,不予申报的;
  
  6.对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管理上失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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