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分技术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者秘书长应当是技术委员会的委员。 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三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同一人不得在三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 标准化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担任委员等任何职务。 (二)秘书处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专职秘书,可以设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秘书长原则上应当是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副秘书长可以由相关单位技术专家担任。 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工作由主要承担单位牵头负责。 (三)顾问和观察员 1.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顾问(不超过3人),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由技术委员会聘任,无表决权。 2.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观察员,无表决权。观察员由技术委员会批准,报省质监局备案。观察员条件由该技术委员会的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四)联络员 1.专业领域相关的技术委员会应当互派委员作为联络员。联络员可以参加其负责联络的技术委员会的活动,无表决权。 2.省质监局、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应当有专人与技术委员会保持联系。 (五)换届 1.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届满前6个月,由省质监局公布即将换届的技术委员会名单。 技术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职责分工,由有关单位提出并报送以下换届材料: (1)换届申请书; (2)《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附件2); (3)《江西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附件3); (4)新一届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工作计划等。 省质监局按照技术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对换届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批复准予换届;对不符合要求的,根据情况,可以作出限期调整换届方案或者对技术委员会限期整改、重新组建、调整秘书处承担单位、暂停、撤销等处理。 2.根据工作需要,经全体委员表决,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增补、解聘委员,调整委员职务等建议,并报省质监局批准,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六)分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参照技术委员会的组成执行。 五、工作程序 (一)表决制度 1.技术委员会应当在全体委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集体表决制度。 2.下列事项应当由秘书处负责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表决: (1)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2)工作计划; (3)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体系表; (4)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5)地方标准草案技术审查; (6)委员和机构的调整建议; (7)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8)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表决的其它事项。 提案应当获得全体委员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二)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1.技术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经省质监局审核同意后,由省质监局下达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计划。 分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制定工作组向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技术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上报省质监局。 各设区市质监局可向省质监局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省质监局将材料分发相关技术委员会初审,再经省质监局审核,同意后由省质监局下达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计划。 2.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者标准制定工作组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经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由起草单位向有关行业部门、协会以及相关生产、销售、科研、检测和用户等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3.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者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组根据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形成标准送审稿,经主任委员同意后,采取会议或者函审方式,由秘书处组织提交全体委员审查,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秘书处应当至少在审查前半个月,将地方标准送审稿送达全体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