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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4、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建设。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体制。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的问题,积极推进综合执法。为有效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成督察组,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情况进行督导。 15、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坚决做到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对保留的行政审批内容、程序、条件、时限、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实行行政许可综合办公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建立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坚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公开、公正、便民原则,开展网上申报和审批,增加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申请人;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管理,跟踪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理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16、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必须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并将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立卷归档。定期对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纠正,将评查结果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中。 17、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认真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要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要及时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法制部门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18、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制度。把保证公民的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一系列权利作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的工作重点。建立行政听证制度,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为,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提供制度保障。 19、努力提高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执法人员素质。要严把执法人员考试录用关,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选调等办法从现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单位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中择优录用执法人员。对那些素质较差,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执法岗位。要强化对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作风纪律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20、积极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法治先进单位和文明执法先进单位创建活动。为进一步提高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树立“执法为民,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法治先进单位和文明执法先进单位创建活动。通过开展创建活动,使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治建设和文明执法水平有明显的提升。 六、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执法责任 21、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虚心听取其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对人民法院受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案件,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影响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 22、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各级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经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颁布后的规范性文件,应依法报送当地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并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23、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依法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复议的范围,规范行政复议程序,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加强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有行政复议职责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部门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特别是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被申请复议主体,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批评;影响恶劣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