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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建[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3-23
【实施时间】 2010-03-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99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贯彻实施<法治湖北建设纲要>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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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完善和规范层级监督机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重大行政许可备案、行政执法督察、行政执法统计、依法行政定期报告等制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执法机构和下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情况、执法理念和执法效果等。要通过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和地方互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充分发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职能。
  
  25、加强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活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完善群众举报、新闻曝光案件追查等制度,对反映问题应当调查、核实,并依法做出处理。
  
  26、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机压制、限制人民群众信访和举报,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和举报人员,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人。努力做到便民、利民、为民。
  
  七、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法治保障措施
  
  27、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住房和城乡建设法治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议事日程,将住房和城乡建设法治工作作为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把手是本部门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成立法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及时解决住房和城乡建设法治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困难和问题。
  
  28、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要保持稳定。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部门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支持部门法制机构依法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并为法制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29、增加对住房和城乡建设法治工作经费的投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法治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逐年增加法治工作经费。要积极争取本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大力调整财政经费支持结构,争取将住房和城乡建设法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住房和城乡建设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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