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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3-23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0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新生儿父母或新生儿父母委托人均可以成为《出生医学明》申领人。申领人应当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1.新生儿父母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信息:
  
  (1)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
  
  (2)新生儿姓名;
  
  (3)签发机构要求的其它有关信息。
  
  2.新生儿父母委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信息:
  
  (1)新生儿父母共同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
  
  (4)签发机构要求的其它有关信息。
  
  3.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四、分娩信息中健康状况可结合出生时的apgar评分判定;出生地依据新生儿出生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填写。
  
  五、在妇幼保健机构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内划“√”;在妇幼保健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出生的,在医院后内划“√”;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其他地点出生的,在其它后口内划“√”,并在“ ”上注明出生地点。
  
  六、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七、副页和存根相关内容的填写
  
  1.出生地点:与正页“出生地”一致;
  
  2.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
  
  3.婴儿母亲签章:由新生儿母亲或领证人签字;
  
  4.接生人员签字: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签字或签发人员签字。
  
  八、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须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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