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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对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省人民政府与省安监局、省煤炭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公安厅交管局、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省国防科工办、省旅游局、省气象局、省体育局、省监狱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太原电监办、太原铁路局、省农机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地勘局、省煤炭地质局和省引黄工程管理局等25个部门(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省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分解到本行业省属、中央驻晋企业及市、县行业部门,并落实到基层每个企业和单位。 (三)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省人民政府及各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与监管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 三、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一)考核对象和办法 考核对象为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考核分年中考核和年度考核。省人民政府安委会组成考核组对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量化打分的方式进行。考核打分采用百分制,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考核结论分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 75分(含75分)以上为良好, 75分以下为不合格,按照得分多少排出名次,确定考核兑现奖励等次,良好以上单位确定为年度先进单位。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各单位上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提出申报先进单位的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初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专项整治、科技进步与创新及抢险救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由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安委办下达的指标进行推荐,省有关部门推荐的范围为本部门安全监管处室、直属单位、直接监管企业,直接监管企业推荐比例不低于50%;各市人民政府推荐范围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各级部门和辖区所属企业,推荐比例:政府占20%,各级部门40%,所属企业占40%。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 (二)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两部分,各占50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得分与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得分之和为考核总分,考核满分为100分。 1.对各市人民政府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满分50分)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是约束性指标,分绝对控制指标和相对控制指标。绝对控制指标包括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火灾事故死亡人数、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等6项。相对控制指标包括亿元gdp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4项,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该项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该项不得分。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满分50分)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综合工作考核是对各市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组织领导、行政执法、投入与治理、基层基础、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及处理等六个方面工作情况的考核。满分100,权重0.25,得分经加权后为实得分。 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考核是对各市人民政府在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建筑施工等六个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考核。满分100,权重0.20,得分经加权后为实得分。 安全生产创新工作是对各市人民政府在鼓励安全监管工作创新和安全生产技术创新方面工作情况的考核。满分100分,权重0.05,得分经加权后为实得分。 以上三项实得分总和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得分。 2.对省有关部门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满分50分) 省人民政府下达省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实际发生数小于或等于控制数,该项得标准分;大于控制数,该项不得分。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满分50分)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是对省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组织领导、制度建设、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专项整治、应急救援、责任追究、创新工作等八个方面工作情况的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