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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考核否决事项 为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杜绝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在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中设置否决事项。 1.各市人民政府年内在煤矿、危险化学品、消防等行业(领域)发生一次重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其他行业发生一次死亡6人(含6人)以上责任事故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2.道路交通发生一次重大以上责任事故,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不包括辖区内高速公路)的市人民政府和肇事车车籍地的市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事故发生地市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1)对省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2)对有关管理部门监督不力,管理部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 (3)事故发生前,发生事故路段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秩序管理混乱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 (4)事故发生后(包括辖区内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未履行现场救援,组织措施不力的。 肇事车车籍地市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1)对省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2)对有关管理部门监督不力,管理部门对运输企业监管不到位的; (3)运输企业对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的; (4)辖区内出行活动组织者雇用不具备安全出行条件的车辆、驾驶人的。 事故死亡人数仍按原规定统计在事故发生地。 3.省有关部门监管行业(领域)年内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起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4.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四、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与处罚 对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的考核结果,要作为考核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和良好以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优秀的市人民政府奖励50万元,对获得良好的市人民政府奖励30万元 ,确定为安全生产先进市政府。 (二)对获得优秀的省有关部门奖励20万元,对获得良好的省有关部门奖励15万元,确定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被评为先进单位的奖励10万元。 (三)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获得优秀和良好的省属重点企业和中央驻晋重点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对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给予奖励。 (四)对本年度评为全省安全生产的先进个人(30名),每人奖励2万元。 (五)对本年度在安全监管监察、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创新以及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80个)和先进个人(120名)分别进行奖励,先进单位各奖励10万元,先进个人每人奖励1万元。 (六)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重奖,奖励的项目和金额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七)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表彰本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100个)和先进个人(200名),先进单位各奖励2万元,先进个人每人奖励5000元。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选先进单位的资格,主要负责人不能评选先进个人。 各市人民政府可参照省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制定本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促进我省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附件:1.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汇总表(略) 2.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略) 3.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工作考核内容(略) 4.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考核内容(略) (一)各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考核评价内容(略) (二)各市人民政府非煤矿山安全考核评价内容(略) (三)各市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考核评价内容(略) (四)各市人民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考核评价内容(略) (五)各市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考核评价内容(略) (六)各市人民政府建筑施工安全考核评价内容(略) 5.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创新工作考核内容(略) 6.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略) 7.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