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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颁布时间】 2010-03-22
【实施时间】 2010-03-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1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暂行规定》已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10年第7次厅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暂行规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移交、监测和维护暂行规定
  
  

  
  为切实做好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以下简称“治理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监测和维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施工质量验收办法(修订)》,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
  
  (一)竣工验收阶段划分
  
  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包括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定的合同等,组织各参建单位及有关专家,对治理工程建设全过程及每个阶段、每个部位(包括隐蔽工程和建筑材料等)的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评定并出具验收意见书的法定工作程序。对招投标打包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以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项目为单位进行分别验收。
  
  竣工验收分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1.治理工程竣工后,具备竣工初步验收条件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并出具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验收意见若有整改意见应及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初验合格后,在建设单位管理下,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治理工程试运行及其维护。
  
  2.治理工程试运行期满,经治理效果监测,工程运行正常并符合设计要求,具备竣工最终验收条件时,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进行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并出具工程最终验收意见书。终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向工程运行管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
  
  1.现行地质灾害防治行业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
  
  2.经审批或备案的勘查与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
  
  3.经审批的设计变更报告、图纸、预算等文件。
  
  4.经监理、建设单位签认的符合规定的设计变更通知单。
  
  5.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三)工程质量等级及评级方法
  
  1.治理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等。
  
  2.评定方法由竣工验收组依据有关规定综合评定。
  
  (四)竣工验收组构成
  
  1.竣工初步验收工作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市(州)国土资源局监督,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县(市、区)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竣工初步验收组。竣工最终验收工作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邀请有关技术专家、市(州)发改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竣工最终验收组。
  
  2.验收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须有技术专家3-5人主要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及技术审查。原则上,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技术专家分别由县(市、区)和市(州)国土资源局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技术专家库”中抽取。参加工程竣工最终验收组的技术专家应有一人以上曾参加过该项目初步验收工作。
  
  3.省国土资源厅视情况派员现场指导竣工终验工作,并适时对竣工已验收项目进行抽验。
  
  4.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查和监测等单位的代表(原则上应为该项目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参与竣工验收工作。
  
  二、竣工初步验收
  
  (一)竣工初步验收申请
  
  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合同内容,工程具备初步验收条件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二)竣工初步验收必须具备的条件
  
  1.完成了施工图设计(含审批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报告、符合规定的设计变更通知单)要求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内容。
  
  2.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质量等级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核定,按照有关专业“质量评定标准”进行了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完成了由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汇总表、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等构成的《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各分部工程的质量均由监理工程师验收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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