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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7.设计单位按照附录3的要求,编写完成治理工程试运行设计总结报告,主要内容为对试运行中工程总体质量是否达到设计目标的总体评价。报告必须经设计负责人、设计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8.监测单位按照附录3、4的要求,提交治理工程试运行监测报告。报告应对治理工程试运行期(至少一个水文年)的工程效果监测进行总结。报告必须经监测负责人、监测单位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9.监理单位按照附录3、4的要求,提交治理工程试运行监理报告。监理报告应重点对治理工程试运行期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10.附录4规定的终验阶段需要提供的有关文件齐备。 11.已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完成竣工档案资料立卷归档。 (三)竣工最终验收需提交的材料 除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竣工最终验收申请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提交的试运行期工作报告外,还应提交: 1.初验提出的整改意见的整改文件; 2.工程试运行期管理文件; 3.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 4.工程试运行期监理文件; 5.工程试运行期监测文件; 6.有关声像、电子文档等。 具体资料要求见附录3和附录4。 (四)竣工最终验收的步骤和审查内容 1.验收组实地查验治理工程试运行后的质量,包括观感竣工质量。听取建设、施工和监测等参建单位的现场介绍和答疑。 2.召开治理工程竣工最终验收会,验收组听取建设、施工、监测、监理和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试运行的总结或评价报告。 3.审查工程试运行技术总结报告及技术档案资料的重点是: (1)初验提出的整改意见执行情况 (2)工程治理效果监测情况 (3)工程维护管理情况 (4)项目财务决算及审计情况 (5)工程竣工档案完备情况 4.验收组形成治理工程竣工最终验收意见书。根据试运行情况,综合评定治理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能否安全运行;在初步验收评定的质量等级基础上,确认最终质量等级。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明确治理工程整改完善、使用维护的措施及责任单位。 四、竣工档案归档及工程移交要求 (一)竣工档案归档要求 1.按照国家《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治理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查和监测等单位必须按附录4要求分别负责编制工程竣工相关技术档案资料。 2.施工、监理、设计、勘查和监测等参建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做好工程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3.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和归档保存工作。 (二)工程移交要求 终验合格后,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指定设计使用期内的工程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实物和相关档案资料的移交。 五、工程治理效果监测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定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甲级资质的专业单位,在工程试运行期间开展工程治理效果监测。 (二)监测单位应按照审批的施工图设计和审批设计变更中监测的要求布设监测网点进行监测、采集、分析和处理监测数据。对监测网点布置需要调整的应征得施工图设计单位的同意。 (三)监测单位在汛期到来之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巡查,检查监测网点是否有遭受破坏、损坏的情况,检查地质灾害体、治理工程是否有较大变形迹象,完善监测预警系统,确保安全渡汛。 (四)监测中发现地质灾害体或治理工程变形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核实后,立即向治理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出现险情的要迅即采取相应的预防或抢险措施。 (五)试运行期满后,监测单位应编制治理工程试运行治理效果监测报告。报告主要内容为:治理工程效果监测执行标准、监测方案内容及工作量、监测方法与主要仪器设备、对地质灾害体变形和工程治理效果的监测数据分析和主要结论、根据监测结果对试运行期工程治理效果做出综合评价,并附监测数据及相关分析图表。 六、工程运行维护要求 工程管护单位应按照职责,划定治理工程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负责工程运行的日常巡视检查和维护管理。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运行中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和加固。各类工程维护要点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