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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将原四川省成本调查队更名为四川省成本调查监审局(正处级),保留原行政编制3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拟订成本工作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对列入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目录、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实施定价成本监审,对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负责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核算重要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利润水平并向社会公布;负责暴利、低价倾销和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处罚中的成本确认。 3.将原四川省价格监测中心更名为四川省价格监测局(正处级),核定行政编制11名,工勤人员控制数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其主要职责是:监测全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开展专项调查,掌握重要商品供求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跟踪反馈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预测预警市场价格运行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针对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开展应急监测;负责全省价格监测网络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价格政策公布和价格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基层价格监测业务工作。 (四)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与省能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省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定或审核后报省政府。 (2)省能源局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其中应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的,由省能源局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或转报。 (3)能源项目申请省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的,由省能源局汇总提出安排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定后下达。省能源局提出申请中央资金支持的能源项目按要求应由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转报。 (4)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工作,省能源局负责加气站天然气用气指标平衡。 (5)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社会节能管理,省能源局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导下负责能源行业节能管理。 (6)省发展改革委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省能源局意见。 2.与省粮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省粮食局提出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和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政府。 (2)省粮食局拟订省级储备粮的收储、动用建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 3.与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基本建设项目调概、初步设计审查和开工审批方面的职责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国家出资的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分别由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交通运输、民航等相关部门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审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项目开工及开工后的质量监督、进度,项目建设施工中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其中由国家出资项目的调概以省发展改革委为主,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 4.与商务厅的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商务厅负责在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外商投资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厅等部门拟订上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调整意见。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商务厅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合同、章程等进行核准。 (3)境外投资管理。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商务厅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对国内企业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进行核准。 (4)并购安全审查。省发展改革委和商务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做好外国投资者并购省内企业安全审查的相关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