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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畜牧兽医局
【发文字号】 赣牧局[2010]56号
【颁布时间】 2010-07-06
【实施时间】 2010-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5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江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6、强化监督管理
  要加强供精单位和种公猪质量监管。省畜牧兽医局要组织专家对种公猪站等供精单位的条件进行确认,对所有供精种公猪进行审核登记,建档造册,并加施标识。供精单位要完善基础设施,严格按照种公猪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加强种公猪的饲养管理。省畜牧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种猪精液质量检测。如发现种公猪、精液质量不合格或高于同期市场价格、违反服务规定的,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给予通报或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参加项目资格。各项目县农业(畜牧兽医)和财政部门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省农业厅监督电话:0791-6225629,省财政厅监督电话:0791-7287582。在项目实施中,省里将组织项目督导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补贴精液使用情况,核查农户保留的冷冻精液细管,查阅相关档案记录,核查农户签字或手印及保留的精液瓶等。各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畜牧良种补贴工作的信息调度,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及时掌握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每月调度畜牧良种补贴项目进展情况,以月报表形式上报省畜牧兽医局,省畜牧兽医局汇总后报农业部、财政部
  附件2:
  2010年江西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任务安排表
  
  

序号

单位

补贴能繁母猪数量(万头)

补贴精液(万份)

 

南昌市

11.3

45.2

1

南昌县

4.8

19.2

2

新建县

3.5

14

3

进贤县

3.0

12

 

宜春市

27.0

108

4

袁州区

5.5

22

5

樟树市

4.5

18

6

上高县

4.5

18

7

高安市

10

40

8

丰城市

2.5

10

 

抚州市

8.0

32

9

东乡县

6.0

24

10

临川区

2.0

8

 

吉安市

3.2

12.8

11

新干县

3.2

12.8

 

赣州市

4.5

18

12

南康市

2.0

8

13

定南县

2.5

10

 

上饶市

2.5

10

14

万年县

2.5

10

合 计

56.5

226


  附件3:
  
  
生猪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生猪品种改良,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中央财政设立生猪良种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落实。各级农业(畜牧)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农业(畜牧)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申报以及项目的实施、检查及验收等。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等。
  
  第三条 补贴资金使用必须遵循政策公开、农民受益、专款专用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
  
  第四条 生猪良种补贴项目要相对集中、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方式

  
  第五条 补贴对象:项目区内使用良种猪精液开展生猪人工授精的母猪养殖者,包括散养户和规模养殖户(场)。
  
  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配种使用2份精液,每份精液10元测算,每头能繁母猪年补贴40元。
  
  第七条 补贴方式:中央财政按照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拨付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县级财政部门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每胎配种使用精液不多于2份精液,每份精液不高于10元,与良种猪精液供应单位(包括种公猪站、种猪场等生产良种猪精液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供精单位)结算补贴资金;供精单位按照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八条 农业部、财政部根据生猪品种改良需要及项目资金预算,联合制定并下达年度《生猪良种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品种、补贴规模、补贴金额、实施范围及有关要求等。
  
  第九条 省级农业(畜牧)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部、财政部联合下达的年度《生猪良种补贴实施方案》,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具体的实施县、补贴品种、补贴母猪数量、补贴金额、组织方式和保障措施等,并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第十条 农业部负责对各省报送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补贴资金分配建议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接向农业部、财政部申报,补贴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直属垦区通过农业部申报,补贴资金由财政部拨付到农业部,再由农业部拨付到中央直属垦区。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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